张小玉与赵宣、辉力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战明宇张丽张新颜
【审理法官】战明宇张丽张新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小玉;赵宣;辉力成
【当事人】张小玉赵宣辉力成
【当事人-个人】张小玉赵宣辉力成
【代理律师/律所】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柴翔霞
【代理律所】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小玉 郑爽疑起诉张恒
【被告】赵宣;辉力成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小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19:49:18
张小玉与赵宣、辉力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民终4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力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小玉因与被上诉人赵宣、辉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小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战明宇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张新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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