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洁、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5
【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0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伟李光胜魏献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梦洁;张艳
【当事人】张梦洁张艳
【当事人-个人】张梦洁张艳
【代理律师/律所】翟道飞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道飞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道飞
【代理律所】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梦洁
【被告】张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梦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梦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张梦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1:55:21
张梦洁、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爽疑起诉张恒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民终20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怀庆,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道飞,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梦洁因与被上诉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梦洁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梦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梦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张梦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李光胜
审判员 魏献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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