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婷、郑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1
【案件字号】(2022)鄂96民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
【审理法官】王兴无刘汝梁高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永婷;郑航
【当事人】周永婷郑航
【当事人-个人】周永婷郑航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湖北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湖北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飞
【代理律所】湖北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永婷
【被告】郑航
【本院观点】周永婷虽然向郑航发出了要求预支工资的要约,但并没有与郑航达成合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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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永婷虽然向郑航发出了要求预支工资的要约,但并没有与郑航达成合意。郑航将30000元转给周永婷时附言“借你周转”,已经说明了该款的性质是借款,周永婷接受了该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周永婷应当偿还该款并按规定承担利息。周永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周永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周永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2: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航系湖北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周永婷系湖北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运营总监。2019年11月24日,周永婷因急需资金向郑航借款3
0000元,郑航于2019年11月25日转账30000元至周永婷指定账户,并附言“借你周转”,转款后周永婷至今未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郑航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周永婷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郑航转账的30000元系预支的工资。双方当事人对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郑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其中郑航在银行转账时附言“借你周转”,而在周永婷提交的郑航之前给其他员工发放工资的转款凭证中,郑航在相关转款凭证中备注为“工资”。通过对比,涉案30000元转账明显与发放工资情形不符,该笔30000元转账应为周永婷向郑航的借款。此外,周永婷主张30000元转账为预支的工资,周永婷就职于湖北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航虽系该公司股东,但该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周永婷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应为公司,而非郑航本人,周永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30000元系预支的工资,对于周永婷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
上,郑航与周永婷之间形成的应是民间借贷关系。郑航要求周永婷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郑航要求周永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航与周永婷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郑航可以随时向周永婷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周永婷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利息。郑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向周永婷主张权利。郑航主张周永婷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9日开始计算。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被取消,应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逾期利率应按照年利率3.85%来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周永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航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郑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周永婷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永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航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2019年11月24日,周永婷向郑航借款3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湖北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郑航是公司股东,故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应为公司,而非郑航,从而认定涉案30000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郑航在银行转账附言“借你周转”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得出郑航与周永婷由预支工资的合意重新达成借贷合意。周永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意见一致。 综上所述,周永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永婷、郑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96民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爽疑起诉张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永婷因与被上诉人郑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永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航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2019年11月24日,周永婷向郑航借款3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湖北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郑航是公司股
东,故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应为公司,而非郑航,从而认定涉案30000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郑航在银行转账附言“借你周转”是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得出郑航与周永婷由预支工资的合意重新达成借贷合意。周永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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