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聪、张肇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谢新旗
【审理法官】王秋霞蒋家康谢新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聪;张肇航
【当事人】吕聪张肇航
【当事人-个人】吕聪张肇航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聪
郑爽疑起诉张恒【被告】张肇航
【本院观点】吕聪持有张肇航所打的欠条原件,且张肇航庭审中认可收到45万款项,也表示愿意还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认定,故原审驳回吕聪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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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吕聪持有张肇航所打的欠条原件,且张肇航庭审中认可收到45万款项,也表示愿意还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认定,故原审驳回吕聪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55:0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聪将本人的交通银行、邮政银行等五张银行信用卡交付给被告张肇航,由被告刷出15万元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聪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吕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裁定应予撤销。1、上诉人一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上诉人如约支付了出借款项有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足以证明。2、上诉人是基于同事的前提下出于帮忙才将信用卡交由被上诉人使用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且被上诉人在前期的使用过程中也如期偿还周而复始只是后来不予偿还才致本案发生。3、本案是否涉嫌信用卡管理犯罪乃是上诉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事且上诉人也正慢慢偿还拖欠发卡银行的欠款债务已在承担偿还义务之中。况且,这是发卡银行与上诉人之间的事与本案无关。4、如果一审法院如此认定那岂不是助长了诸如被上诉人之类的人借款不还的歪风邪气了吗借钱难道可以不还吗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出借人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维护。5、原审引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起诉纯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纯属单纯的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根本沾不上边。 上诉人吕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4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吕聪、张肇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1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肇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聪因与被上诉人张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裁定应予撤销。1、上诉人一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上诉人如约支付了出借款
项,有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足以证明。2、上诉人是基于同事的前提下出于帮忙才将信用卡交由被上诉人使用,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且被上诉人在前期的使用过程中也如期偿还,周而复始,只是后来不予偿还才致本案发生。3、本案是否涉嫌信用卡管理犯罪,乃是上诉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事,且上诉人也正慢慢偿还拖欠发卡银行的欠款,债务已在承担偿还义务之中。况且,这是发卡银行与上诉人之间的事与本案无关。4、如果一审法院如此认定,那岂不是助长了诸如被上诉人之类的人借款不还的歪风邪气了吗借钱难道可以不还吗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出借人的权益如何才能得以维护。5、原审引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起诉纯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纯属单纯的民间借贷与经济犯罪根本沾不上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肇航辩称,一、上诉人将从银行贷出款项以高息转借给被上诉人涉嫌转贷。上诉人虽持有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但借据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所称的信用卡借用资金,系违法行为。综上,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上诉人吕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4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
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聪将本人的交通银行、邮政银行等五张银行信用卡交付给被告张肇航,由被告刷出15万元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聪持有张肇航所打的欠条原件,且张肇航庭审中认可收到45万款项,也表示愿意还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认定,故原审驳回吕聪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6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秋霞
审判员 蒋家康
审判员 谢新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娄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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