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鋆与刘浩与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川10民终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发会马晋川夏飞
【审理法官】余发会马晋川夏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鋆;刘浩;郑聪
【当事人】吴鋆刘浩郑聪
【当事人-个人】吴鋆刘浩郑聪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波
郑爽疑起诉张恒【代理律所】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鋆;郑聪
【被告】刘浩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对上诉人吴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1:39:32
吴鋆与刘浩与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民终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鋆因与被上诉人刘浩、原审第三人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对上诉人吴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马晋川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凤
书 记 员 张 怡
书 记 员 彭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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