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杭波威胁人身安全案(嵊公(崇)行罚决字[2021]023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嵊公(崇)行罚决字[2021]023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10
【处罚日期】2021.11.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崇仁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郑爽疑起诉张恒
【处罚对象】张杭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3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01日至2021年10月06日之间,张杭波因与妻子王某丽感情不和,先后3次发送威胁消息给王某丽,分别是:2021年10月01日12时许,张杭波用其父亲的给王某丽发送语音,其中提到:“你再这样弄下去,我尖刀会拿出来的。”;2021年10月5日23时许,张杭波借其朋友“蛤蟆”的手机给王某丽,其中提到:“总有一天会扒光你的衣服,裸奔大街,暴死街头。”;2021年10月6日10时许,张杭波通过发语音给王某丽的朋友黄某娜,让黄某娜转告王某丽,其中提到:“我一命抵他们两条命不亏的,人不要做的这么,不要做的这么现实,有命拿钱没命花钱,下次再看到王某丽和其他男的在乱搞,我是不会放过他们的。”此行为威胁到了王某丽的人身安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杭波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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