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宋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0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斌潘捷张剑 
【审理法官】申斌潘捷张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舒正义;宋兰萍;赵显;赵盼;刘星星 
【当事人】舒正义宋兰萍赵显赵盼刘星星 
【当事人-个人】舒正义宋兰萍赵显赵盼刘星星 
【代理律师/律所】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王健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王健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秀红刘战平王健胡金叶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舒正义 
【被告】宋兰萍;赵显;赵盼;刘星星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宋兰萍和赵明洪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出借人,对舒正义、刘星星尚未偿还的款项,两人有权等额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宋兰萍和赵明洪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出借人,对舒正义、刘星星尚未偿还的款项,两人有权等额主张权利。赵明洪死亡后,其上述权利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一审未将赵明洪的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遗漏诉讼主体。因案涉借款和大部分还款均是通过宋兰萍的女儿宋娟的银行账户完成,一审认为宋娟与本案事实查明及审理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宋娟作为第三人,但事后未追加宋娟为本案第三人径行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期间,宋娟到庭对案涉50万元的收条形成情况进行了陈述,根据其陈述,一审认定赵明洪出具的50万元收条所涉款项包含在舒正义向宋娟账户的转账金额
中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舒正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0:15 
舒正义、宋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60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正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兰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刘星星。郑爽疑起诉张恒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舒正义因与被上诉人宋兰萍、赵显、赵盼及原审被告刘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宋兰萍和赵明洪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出借人,对舒正义、刘星星尚未偿还的款项,两人有权等额主张权利。赵明洪死亡后,其上述权利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一审未将赵明洪的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遗漏诉讼主体。因案涉借款和大部分还款均是通过宋兰萍的女儿宋娟的银行账户完成,一审认为宋娟与本案事实查明及审理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宋娟作为第三人,但事后未追加宋娟为本案第三人径行审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期间,宋娟到庭对案涉50万元的收条形成情况进行了陈述,根
据其陈述,一审认定赵明洪出具的50万元收条所涉款项包含在舒正义向宋娟账户的转账金额中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舒正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申斌
审判员  潘捷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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