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通许健平医院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2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2419号
郑爽疑起诉张恒【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兴海孙玲玲程广耀
【审理法官】张兴海孙玲玲程广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博;通许健平医院;朱世豪;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刘国军
【当事人】刘博通许健平医院朱世豪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刘国军
【当事人-个人】刘博朱世豪刘国军
【当事人-公司】通许健平医院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王若岩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王树锋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若岩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王树锋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若岩王树锋徐瑞彬
【代理律所】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博;通许健平医院;刘国军
【被告】朱世豪;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博在与朱世豪嬉戏时压迫其下体致其睾丸扭转,刘博作为侵权人,对朱世豪的损害后果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通许健平医院在朱志豪就诊时未行彩超检查,延误时机,导致其左侧睾丸坏死切除,存在部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朱世豪、刘博作为未成年人在扬坤高级中学就读,扬坤高级中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朱世豪在校期间被刘博压伤,扬坤高级中学未尽到安全教育、保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的起因、损害后果的发生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刘博对朱世豪的损害后果承担60%、通许健平医院承担30%、扬坤高级中学承担10%的责任为宜。朱世豪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朱世豪户籍地为开封市祥符区,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认定朱世豪各项损失数额共计306982.89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刘博应赔偿朱世豪184189.73元(306982.89元×60%),扣除垫付款8000元,刘博还应赔偿朱世豪176189.73元,通许健平医院应赔偿朱世豪92094.87元(306982.89元×30%),扬坤高级中学应赔偿朱世豪30698.29元(306982.89元×10%)。 综上,刘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通许健平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 二、刘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世豪各项损失共计176189.73元。因刘博无经济赔偿能力,由刘国军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许健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世豪各项损失共计92094.87元; 四、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世豪各项损失共计30698.29元; 五、驳回朱世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4.32元,由朱世豪负担366.49元,刘博负担3496.70元,通许健平医院负担1748.35元,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负担58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05.69元,由刘博负担3774.28元,通许健平医院负担2102.37元,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负担62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5: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世豪、刘博是扬坤高级中学的同班同学,在同一寝室居住。2019年12月2日,晚自习结束后,刘博回到寝室,躺在朱世豪身上嬉戏,压迫朱世豪身体,朱世豪即感下腹部不适。12月3日早自习,朱世豪疼痛加剧,班主任带领其去通许健平医院门诊,诊断为阴囊睾丸水肿,花去费共计165元。2019年12月5日在通许县人民医院花去检查费72元。同日到通许县中医院住院,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右
侧睾丸鞘积液,做左侧睾丸切除术,右侧睾丸固定术,12月13日出院,花去医药费5641.01元。事故发生后,刘国军赔付朱世豪8000元。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一审法院委托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关于朱世豪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世豪因意外事故致左侧睾丸切除术后(未满十八周岁),伤残等级属七级伤残,朱世豪因此花去鉴定费700元。2020年6月17日,朱世豪申请对通许健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对通许健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朱世豪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上述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2020年12月9日,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撤回上述鉴定意见书。朱世豪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选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为首选鉴定机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为备选机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2月7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启用备选机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3月18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朱世豪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放弃申请鉴定。 朱世豪各项损失的认定: 1、医疗费:165元+72元+5641.01元=5878.01元; 2、营养费:20元/天×11天=22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 4、护理费:(46858元÷365天)/天×11天=1412.16元; 5、交通费:20元/天×11天=220元; 6、残疾赔偿金:34750.
34元/年×20年×40%=278002.7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8、鉴定费:700元; 以上共计306982.8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刘博与朱世豪嬉戏,挤压到下体,朱世豪睾丸扭转导致左侧睾丸坏死切除,刘博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通许健平医院对朱世豪的病情评估不足,检查不完善,未行彩超检查,导致未能及时明确病情,延误了一定的手术时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此次事故造成朱世豪受伤致残,使其精神遭受损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朱世豪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朱世豪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按照一审法院核定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酌定刘博对朱世豪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14888.02元,扣除已赔付的8000元,刘博还应赔偿朱世豪206888.02元。通许健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92094.87元。《民事审
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关于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本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其原监护人应列为本案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刘博在侵权时不满十八周岁,诉讼过程中虽年满十八周岁,但仍是在校学生,刘博的原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在刘博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朱世豪与刘博虽是扬坤高级中学的学生,但事故发生时是寝室熄灯之前的洗漱时间,值班老师进行了查寝,双方亦未告知值班老师相关情况,发生事故第二天,班主任知道后立即带领朱世豪去医院。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朱世豪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朱世豪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06888.02元。刘博无经济能力的,刘国军承担赔偿责任;二、通许健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朱世豪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2094.87元;三、驳回朱世豪对通许县扬坤高级中学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朱世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94.32元,由刘博承担3918元,通许健平医院承担1744元,朱世豪承担53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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