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媞等与陈子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3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美君朱雁军单文林 
【审理法官】孔美君朱雁军单文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婉媞;曾庆龄;陈某 
【当事人】王婉媞曾庆龄陈某 
【当事人-个人】王婉媞曾庆龄陈某 
【代理律师/律所】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柴峥任慧灵彭亚斌 
【代理律所】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婉媞;曾庆龄 
本院观点】王婉媞、曾庆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婉媞、曾庆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婉媞、曾庆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上诉人王婉媞、曾庆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0:58:10 
王婉媞等与陈子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3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婉媞。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庆龄。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灵,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H(系陈某之父),住同陈某。
     法定代理人:陈静(系陈某之母),住同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婉媞、曾庆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45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婉媞、曾庆龄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婉媞、曾庆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婉媞、曾庆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上诉人王婉媞、曾庆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孔美君
审判员  朱雁军
审判员  单文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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