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为甲、陈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5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
【审理法官】张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郝为甲;陈亚欣
【当事人】郝为甲陈亚欣
【当事人-个人】郝为甲陈亚欣
【代理律师/律所】麻彦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吴鑫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麻彦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吴鑫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麻彦彬吴鑫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郝为甲
【被告】陈亚欣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郝为甲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为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郝为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2774元,由郝为甲负担,退还郝为甲27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3:48:20
郝为甲、陈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5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为甲。
委托代理人郝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欣。
委托代理人麻彦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鑫,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为甲因与被上诉人陈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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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过程中,郝为甲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为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郝为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2774元,由郝为甲负担,退还郝为甲277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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