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军华、尹秀花与李星固、陈晓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5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铁英宁少军廖莎菲 
【审理法官】李铁英宁少军廖莎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军华;尹秀花;李星固;陈晓桂;蒋葱香 
【当事人】林军华尹秀花李星固陈晓桂蒋葱香 
【当事人-个人】林军华尹秀花李星固陈晓桂蒋葱香 
【代理律师/律所】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陈雪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陈雪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陈丽华 前夫【代理律师】周双良陈雪烨 
【代理律所】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军华;尹秀花 
被告李星固;陈晓桂;蒋葱香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军华、尹秀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8:39 
林军华、尹秀花与李星固、陈晓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民终5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林军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尹秀花(林军华之妻)。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烨,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一审被告):李星固。
     被上诉人(原审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晓桂(李星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蒋葱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军华、尹秀花因与被上诉人李星固、陈晓桂、蒋葱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03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军华、尹秀花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军华、尹秀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铁英
审 判 员 宁少军
审 判 员 廖莎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维
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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