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芳、陈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粤民终16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 
【审理法官】秦旺肖薇郑华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建芳;陈丽冰;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壹度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裕凯五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淳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宏康数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淳翔灯饰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瀛赛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谢云隆;李伟玲 
【当事人】李建芳陈丽冰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壹度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裕凯五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淳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宏康数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淳翔灯饰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瀛赛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谢云隆李伟玲 
【当事人-个人】李建芳陈丽冰谢云隆李伟玲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
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壹度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裕凯五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淳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宏康数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淳翔灯饰五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瀛赛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韦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韦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洪东黄悦谭志平韦晓琳 
【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建芳;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 
【被告】陈丽冰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李建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此后在本院指定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建芳是否应当向陈丽冰返还借
款及违约金。    本案中,陈丽冰依据《担保借款合同》主张李建芳应当偿还借款7800万元,李建芳则主张被迫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已经偿还且陈丽冰涉嫌刑事犯罪。对此,李建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理由如下:第一,陈丽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李建芳、担保人清城公司等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经过对账截至2015年3月1日李建芳尚欠陈丽冰借款本金7800万元,《担保借款合同》附件一还列明该7800万元的出借时间、收款人和收款账户等具体情况,所涉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建芳亦确认收到款项7800万元。因此,双方确有借贷合意,且所涉款项实际发生。第二,李建芳据以主张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并未载明款项用途是还款,且绝大部分并非支付给陈丽冰,而是支付至虎能公司、鑫洪公司,陈丽冰对此不予确认。李建芳以陈丽冰与虎能公司、鑫洪公司等存在关联关系为由提出款项属于偿还案涉借款的主张,即便上述关联关系存在,亦与《担保借款合同》中“上述期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双方(包括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划款人和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款人及划款人)的其他来往账目均与本合同的债权债务无关,双方的借款金额以本合同的附件一为准”的约定明显相悖。第三、李建芳主张的还款均发生在《担保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如确系偿还案涉借款7800万元,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包括李建芳在内的主体仍与陈丽冰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并确认尚欠借款7800万元,此后直至陈丽冰提起
本案诉讼从未提出异议,明显有违常理。第四,李建芳除了提交证据证明陈丽冰收取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银行U盾,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陈丽冰胁迫其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公安机关亦未对陈丽冰进行刑事立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建芳被迫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至于陈丽冰是否涉嫌“套路贷”或者等犯罪行为,亦缺乏证据证明,李建芳就此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上述分析,陈丽冰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且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李建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担保借款合同》,一审判决采信《担保借款合同》,认定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李建芳应当向陈丽冰偿还借款本金7800万元及违约金,处理正确。    此外,一审法院对陈丽冰的借款能力进行了审查,陈丽冰本人亦到庭参加诉讼,对财产情况、出借能力进行了说明,并提交名下财产资料供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丽冰出借款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不存在违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故李建芳关于一审法院未对款项来源进行审查存在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建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478.6元,由上诉人李建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08 17:13:08 
李建芳、陈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民终16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丽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市清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春晖六街某某B112铺。
     法定代表人:李伟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开发区南岗桥北地段东兴粮油副食品批发城五金区自编五金某某商铺。
     法定代表人:付国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春晖六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云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华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芳妹。
     一审被告:广州市众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秀路明华三街某某D1-3光业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姚淑格。陈丽华 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