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华、范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2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 
【审理法官】许战平汤坚强王晓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宗华;范雪芬;陈宗友 
【当事人】陈宗华范雪芬陈宗友 
【当事人-个人】陈宗华范雪芬陈宗友 
【代理律师/律所】朱娅平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娅平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娅平 
【代理律所】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宗华 
【被告】范雪芬;陈宗友 
本院观点】陈宗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宗华与范雪芬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宗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陈宗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陈宗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22:50 
陈宗华、范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23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平,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雪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宗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宗华因与被上诉人范雪芬及原审被告陈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陈丽华 前夫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宗华与范雪芬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宗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宗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陈宗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汤坚强
审 判 员 王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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