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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王永久梅鹏飞常勇鄢前菊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X)高新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莉铭,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住(略)。201X年8月11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富全,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大学文化,住(略)。201X年8月7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戈,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莉铭,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住(略)。201X年8月11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富全,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大学文化,住(略)。201X年8月7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戈,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久,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住(略)。201X年7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住(略)。201X年8月6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岩,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大学文化,住(略)。201X年8月6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鹏飞,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大学文化,住(略)。201X年8月5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德佳,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勇,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专科文化,住(略)。201X年8月11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嘉庆、付洪彬,均系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鄢前菊,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小学文化,住(略)。201X年8月1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梅鹏飞、常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指控被告人杨富全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指控被告人王永久、鄢前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X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富全及其辩护人文戈、被告人梅鹏飞及其辩护人卫德佳、被告人冯勇及其辩护人张嘉庆、被告人周莉铭、王永久、冯勇、陈岩、鄢前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如下事实:
(一)、关于被告人王永久、鄢前菊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201X年初,被告人周莉铭在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附近,委托被告人鄢前菊帮助其介绍私刻银行假章的人员,鄢前菊遂将被告人王永久介绍给周莉铭。此次,王永久以每枚印章80元的价格,向周莉铭提供了伪造的中国银行成都机投支行营业公章及业务清讫章各1枚。事后,王永久支付鄢前菊介绍费20元。
(二)、关于被告人王永久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王永久多次接受周莉铭的委托,以每枚印章80元的价格先后向周莉铭提供伪造的中国银行成都机投支行、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同辉分理处等单位的业务公章及业务清讫章共计100余枚。
(三)、关于被告人周莉铭、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1 130万元,成立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的犯罪事实。
201X年,被告人周莉铭使用王永久提供的伪造的银行印章以及被告人冯勇、陈岩提供的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先后伪造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股东投资款存入银行的相应金融票证(总计票面金额人民币1 130万元)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资料,由被告人冯勇、陈岩帮助其获取了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20家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被告人周莉铭使用虚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帮助他人取得了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从中获利。
(四)、关于被告人杨富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犯罪事实。
201X年,时任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的被告人杨富全在办理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的验资业务过程中,未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义务、严重不负责任,违规
将本应由自己履职完成的前述20家公司的银行询证工作交由被告人冯勇、陈岩办理。被告人杨富全根据冯勇、陈岩提供的上述公司的相关资料,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验资报告,直接导致周莉铭、冯勇、陈岩等人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的上述20家公司得以注册成立,涉案金额达1 130万元,被告人杨富全从中获利。
(五)、关于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3 200万元成立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的犯罪事实。
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周莉铭使用王永久提供的伪造银行印章以及冯勇、陈岩提供的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先后伪造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股东投资款存入银行的相应金融票证(总计票面金额3 200万元)及银行询证函回函。被告人杨富全在明知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冯勇、陈岩提供的伪造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资料,为上述38家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等人以虚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了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从中获利。
(五)、关于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3 200万元成立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的犯罪事实。
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周莉铭使用王永久提供的伪造银行印章以及冯勇、陈岩提供的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先后伪造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股东投资款存入银行的相应金融票证(总计票面金额3 200万元)及银行询证函回函。被告人杨富全在明知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冯勇、陈岩提供的伪造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资料,为上述38家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等人以虚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了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从中获利。
(六)、关于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梅鹏飞、常勇等六人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成都亚安商贸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201X年10月,被告人梅鹏飞、常勇经商议后,委托陈岩、冯勇帮助其垫资50万元成立成都亚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冯勇即委托周莉铭代办,并向其提供从杨富全处取得的加盖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银行询证函等材料。周莉铭使用王永久提供的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同辉分理处印章,伪造成都亚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款存入银行的相应金融票证(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50万元)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被告人杨富全在明知冯勇、陈岩等人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其提供的伪造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相关资料,为成都亚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为梅鹏飞、常勇提供虚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成都亚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从中获利。
201X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路将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被告人
梅鹏飞抓获。在梅鹏飞的劝说下,被告人常勇、陈岩分别于同年5月15日和6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3号1栋2单元6楼24号将被告人冯勇抓获;当天,在冯勇的协助下,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10栋1单元4楼8号将被告人周莉铭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杨富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4日,被告人周莉铭协助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锦江区九眼桥附近将被告人王永久、鄢前菊抓获。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资金进帐单、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银行询证函、银行证明、验资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富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富全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均无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杨富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2、杨富全有自首情节;3、杨富全在整个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中仅提供了虚假验资报告,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富全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资金进帐单、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银行询证函、银行证明、验资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富全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富全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均无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杨富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2、杨富全有自首情节;3、杨富全在整个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中仅提供了虚假验资报告,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富全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鹏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梅鹏飞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无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梅鹏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2、梅鹏飞有立功表现;3、梅鹏飞的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梅鹏飞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常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无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常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2、常勇有自首情节;3、常勇的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常勇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莉铭自201X年以来长期采取欺诈手段、使用虚明文件为公司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先后为59家公司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累计达4 3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富全身为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201X年期间为他人办理工商登记验资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大失实,导致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得以成立,涉案金额达1 13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富全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杨富全在201X年至201X年期间,明知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仍
被告人常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常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无异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常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2、常勇有自首情节;3、常勇的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常勇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莉铭自201X年以来长期采取欺诈手段、使用虚明文件为公司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先后为59家公司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累计达4 3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富全身为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201X年期间为他人办理工商登记验资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大失实,导致成都市九九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得以成立,涉案金额达1 13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富全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杨富全在201X年至201X年期间,明知冯勇、陈岩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仍
然向冯勇、陈岩提供空白的银行询证函,并利用冯勇、陈岩提供的伪造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资料,为成都雅洛商贸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供冯勇、陈岩等人为公司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涉案金额达3 25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富全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冯勇、陈岩自201X年以来与被告人周莉铭共谋并多次为他人成立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冯勇、陈岩利用其从杨富全处取得的四川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空白银行询证函,交与被告人周莉铭,将周莉铭提供的伪造的金融票证、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资料交给杨富全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冯勇、陈岩随后将杨富全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交给周莉铭供其为他人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冯勇、陈岩从中获利,至案发时,被告人冯勇、陈岩以前述方式先后参与为59家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涉案金额达4 3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梅鹏飞、常勇在成立成都亚安商贸有限公司过程中共谋虚假出资,随后委托冯勇、陈岩等人帮助其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永久自201X年至201X年期间多次帮助被告人周莉铭提供伪造的银行印章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鄢前菊在201X年初介绍王永久为周莉铭伪造银行印章2枚,并从中收取好处,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冯勇、陈岩、梅鹏飞、常勇在各自参与的虚报注册资本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按照不同分工积极参与,共同完成整个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中被告人冯勇、陈岩、梅鹏飞、常勇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罪责较轻,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分别处罚。被告人王永久、鄢前菊在伪造公司印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永久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鄢前菊起介绍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莉铭、冯勇、梅鹏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富全、陈岩、常勇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王永久、冯勇、陈岩、常勇、梅鹏飞、鄢前菊均系初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莉铭、冯勇、梅鹏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富全、陈岩、常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富全一人犯数罪,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被告人周莉铭长期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为他人虚报注册资本,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宜适用非监禁刑;6、被告人杨富全身为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人周莉铭、冯勇、梅鹏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富全、陈岩、常勇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周莉铭、杨富全、王永久、冯勇、陈岩、常勇、梅鹏飞、鄢前菊均系初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莉铭、冯勇、梅鹏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富全、陈岩、常勇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富全一人犯数罪,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被告人周莉铭长期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为他人虚报注册资本,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宜适用非监禁刑;6、被告人杨富全身为会计师事务所
主任、具备会计师资格,在工作中违背执业义务、严重不负责任,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为他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社会危害大,亦不宜适用非监禁刑;7、根据被告人冯勇、陈岩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冯勇、陈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该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8、根据被告人常勇、梅鹏飞、鄢前菊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该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该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莉铭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18日起至201X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莉铭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18日起至201X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富全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18日起至201X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永久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7月4日起至201X年4月3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冯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岩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梅鹏飞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常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鄢前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常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鄢前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蒲 军
二O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
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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