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红艳与李泽殷、李旭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0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向洁郑肖肖沈刚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红艳;李泽殷;李旭玲;刘华资
【当事人】廖红艳李泽殷李旭玲刘华资
【当事人-个人】廖红艳李泽殷李旭玲刘华资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唐耀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唐耀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莉唐耀颖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廖红艳
【被告】李泽殷;李旭玲;刘华资
【本院观点】本案《三方借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因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违约未依照约定归还借款的,由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负担李泽殷追偿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李泽殷一
审已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佐证其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出律师费38122元,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应当依约负担该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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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43:22
廖红艳与李泽殷、李旭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1民终10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红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颖,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旭玲。
原审被告:刘华资。
上诉人廖红艳因与被上诉人李泽殷、原审被告李旭玲、刘华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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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院(2020)桂012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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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廖红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律师费由李泽殷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泽殷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一审法院既支持逾期利息又支持律师费,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律师费应不予支持。2、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均由廖红艳及李旭玲、刘华资承担,未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平衡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泽殷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李旭玲、刘华资未作陈述。
原告诉称 李泽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共同清偿李泽殷借款本金875063.89元;2.请求依法判决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共同清偿李泽殷借款利息(以875063.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2020年8月20日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至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时止,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10088.61元);3.请求依法判决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共同赔偿李泽殷律师代理费38122元;4.请求依法判决李泽殷有权就登记在廖红艳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上述全部债权;5.请求依法判令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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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8月18日,以廖红艳为卖方(甲方),李旭玲、刘华资为买方(乙方),李泽殷为垫资方(丙方),共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廖红艳将其名下坐落于的南宁市江南区出售给刘华资,因房产在押需要解封,由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共同向李泽殷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办理解押,并以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还款期限为2020年9月17日,月息按银行放贷利息四倍按月计付。《三方借款合同》第二条第6款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与第四人发生任何纠纷和对履行还款义务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措施等行为,李泽殷有权要求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提前还清贷款并支付利息等费用。”第三条第3款约定:“当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视为甲乙双方违约,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甲乙双方的借贷关系,甲乙双方除应还清借款和利息外,还按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20年8月24日,廖红艳、李旭玲、刘华资向李泽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廖红艳、刘华资、李旭玲向李泽殷借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880000.00元),此款用于办理廖红艳的中国建设银行,桂林银行和私人欠款还款。此据!借款人(签字盖手印):李旭玲、廖红艳、刘华资,身份证号:45xxx86××××××××,4521291972××××××××,450121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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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845、139××××2584、199××××6528,2020年8月24日。”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记载:2020年8月24日,李泽殷以“贷款”向450604650153313110000000001个贷系统平账专户支付415869.27元;2020年8月24日,李泽殷向廖红艳62×××43账户支付15592元;2020年8月24日,李泽殷以“廖红艳律师费用”向周林62×××88账户支付9416元;2020年8月24日,李泽殷以“廖红艳诉讼费用”向账号45×××61账户支付3847元。
桂林银行客户回单等记载:2020年8月24日,李泽殷向廖红艳88×××02账户支付430339.62元。
2020年8月24日,廖红艳向李泽殷出具《收据》一份,确认上述李泽殷支付的款项415869.27元、15592元、9416元、3847元、430339.62元五笔共计875063.89元,系《三方借款合同》的借款。
一审另查明:2020年8月11日的《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记载,南宁市江南区办理了抵押登记三笔,抵押权人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南宁分中心、樊标。2020年8月27日的《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记载,2020年8月18日,李泽殷与廖红艳持《三方借款合同》对南宁市江南区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李泽殷,最高抵押额88万元。202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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