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9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审理法官】黄燕慧王惠嫦钟满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沛钧;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
【当事人】袁沛钧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
【当事人-个人】袁沛钧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
【代理律师/律所】祝学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谢如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方松鑫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温东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伦河耀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祝学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谢如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方松鑫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温东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伦河耀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祝学贞谢如敏方松鑫温东强伦河耀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袁沛钧
【被告】李泽楷老婆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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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首先,在姚月娥涉嫌一案中,袁沛钧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东莞市公安局的问话,并提及涉案借款,现袁沛钧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列入姚月娥涉嫌一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袁沛钧主张其不是邓雪玲、邓德和被案、姚月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
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袁沛钧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应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追缴或退赔,不得另行起诉要求返还。现姚月娥涉嫌一案尚未结案,袁沛钧的借款能否追缴或退赔尚未确定,因此袁沛钧诉请刘鹏基、刘德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暂无依据。 其次,因姚月娥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结案。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袁沛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9:2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东公立字[2019]57409号】决定对邓雪玲、邓德和被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东莞市公安局以本案被上诉人姚月娥涉嫌罪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对姚月娥进行拘留,并于2019年10月16日对本案上诉人袁沛钧进行了问话,对上诉人袁沛钧与被上诉人姚月娥之间的借款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中,姚月娥以涉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亦对袁沛钧与姚月娥之间的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故一审法院认为姚月娥的行为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沛钧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沛钧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1973民初13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事实及理由:一、袁沛钧已经完成涉案民间借贷资金交付,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也提供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证明清偿部分涉案民间借贷利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案外人邓雪玲、邓德和以姚月娥涉嫌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仅是其与姚月娥之间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东莞市公安局明确答复袁沛钧,袁沛钧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东莞市公安局的问话,不是邓雪玲、邓德和被案、姚月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袁沛钧、刘鹏基、刘德汶并未牵涉在案中。二、姚月娥涉嫌罪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三、刘鹏基、刘德汶是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四、袁沛钧不是姚月娥涉嫌案的受害人,如法院驳回起诉,袁沛钧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损失。 综上,袁沛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袁沛钧与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29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沛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月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鹏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松鑫,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德汶。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河耀,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沛钧因与被上诉人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3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沛钧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1973民初13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事实及理由:一、袁沛钧已经完成涉案民间借贷资金交付,姚月娥、刘鹏基、刘德汶也提供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以证明清偿部分涉案民间借贷利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案外人邓雪玲、邓德和以姚月娥涉嫌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仅是其与姚月娥之间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东莞市公安局明确答复袁沛钧,袁沛钧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东莞市公安局的问话,不是邓雪玲、邓德和被案、姚月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袁沛钧、刘鹏基、刘德汶并未牵涉在案中。二、姚月娥涉嫌罪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三、刘鹏基、刘德汶是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四、袁沛钧不是姚月娥涉嫌案的受害人,如法院驳回起诉,袁沛钧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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