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显兰谢子英等与李德全李林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渝04民终4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审理法官】张泽端王勐视谢长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李林;李德全;张永平
【当事人】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李林李德全张永平
【当事人-个人】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李林李德全张永平
【代理律师/律所】冯友涛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友涛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友涛李政
【代理律所】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
【被告】李林;李德全;张永平
【本院观点】证据1不具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3达不到谢显兰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4达不到谢显兰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漏判女方回礼118000元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关联性质证举证通知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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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17:24:23
谢显兰谢子英等与李德全李林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4民终450号
上诉人:谢显兰,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谢子英,男,1970年5月0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郑玉遐,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涛,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林,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李德全,男,1964年0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张永平,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方,重庆黔立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因与被上诉人李林、李德全、张永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24日对上诉人谢显兰、谢子英及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冯友涛,被上诉人李德全及李德全、张永平、李林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政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上诉请求:1.撤销<2020>渝0114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严重损害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上诉人只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并未向上诉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上诉人分别三次向一审法院要求复制证据,11月6日上诉人仅获得了一页“老凤祥保证书的复印件”证据。直到开庭前两天11月30日下午4点多,原审法院告知被上诉人才提交证据,并向上诉人电子传送如下证据:证人出庭申请书、购物小票、礼单、购买肘子单据、三金单据,因被上诉人有申请证人出庭以及购物单据,上诉人需要向购物商家核对数据及需要联系反驳证人出庭,离开庭仅仅只有一天时间,因上诉人谢显兰在广东打工,
上诉人当即在上向送达证据的司法人员要求给予质证期、反驳证据举证期,因为收到证据时间已经是下午4点多,上诉人第二日一早又以邮件的形式请求一审法院延期开庭。然而一审法院执意开庭并缺席判决。且在判决书中列明的11项证据中其他证据,上诉人均未收到。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诉讼权利。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短暂生活一月不到没有依据,上诉人谢显兰与被上诉人李林于2019年11月14举办婚礼,在文汇路租房共同生活,直到2020年3月17号晚上被上诉人李林离家出走,3月上诉人谢显兰怀孕,双方实际共同生活4个月;原审法院未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进行审理,上诉人谢显兰与被上诉人李林曾于2019年11月到黔江区民政局办理过登记,但因被上诉人李林的户口本显示为未成年无法办理登记,后被上诉人李林更换户口本后不愿意再前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以及双方分开的原因系被上诉人的过错;原审法院明知当地男方出彩礼,女方回礼和给嫁妆的风俗习惯,却在审理中并未进行核实,上诉人谢子英在结婚当日回礼118000元,嫁妆28床棉被。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林、李德全、张永平共同辩称,1.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判决中还更多的照顾上诉人,将被上诉人为缔结婚约支出的约7万元烟、酒、肉等
礼品作为赠与没有支持,未作彩礼进行认定。被上诉人本着息事宁人未上诉,上诉人得理不饶人。2.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全部不属实且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且已经给了充足的举证和答辩时间。上诉人不尊重法律程序,在临近开庭才用非法律规定的自由散漫的形式提出所谓的“延期”,上诉人直至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内容客观存在。上诉人认为婚姻没有成就是李林不愿意去办理结婚登记的说法不属实,客观事实是李林再三央求谢显兰去办理结婚登记而一直未果,谢显兰怀孕后再无任何人知晓情况下私自去做人流手术,其用心是不愿意与李林缔结婚约关系。上诉人称回礼118000元纯属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一回事,能够印证其有骗婚之嫌。嫁妆问题,只有实物没有现金,被上诉人没有使用其物品,被上诉人同意被告据实领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林、李德全、张永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立即返还李林、李德全、张永平彩礼以及购买衣服饰品等各项费用共计128771.8元;2.判令谢显兰、谢子英、郑玉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李林与谢显兰经媒人敖霞介绍认识,2019年11月14日,
李林与谢显兰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短暂生活一月不到的时间后,谢显兰离开李林家,不再与其共同生活。李林家为与谢显兰结婚,按照地方风俗,向谢显兰家交付礼金48000元和价值11299元的“三金”以及烟、酒、肉等礼品若干。
一审法院认为:李林与谢显兰经人介绍认识后,以结婚为目的,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月不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双方终止了同居关系,现李林要求谢显兰返还彩礼,符合《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支持,谢显兰向李林返还彩礼的范围为礼金48000元和“三金”,李林向谢显兰交付的烟、酒、肉等礼品,符合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属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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