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锦、蓝芮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8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
【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梅龙伟;余元虹
【当事人】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梅龙伟余元虹
【当事人-个人】梅龙伟余元虹
【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亚玲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
李泽楷老婆【代理律师/律所】邓亚玲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吴荣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亚玲吴荣杨海燕
【代理律所】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广东誉志律师事务所
【判定罪名】罪
【刑罚】被告人李承锦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蓝芮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柳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梅龙伟;余元虹
【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补充起诉没收财产单处并处罚金缴纳追缴证据延期审理简易程序陪审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前科主犯从犯法律援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拘留取保候审可以从轻应当从轻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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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承锦伙同被告人蓝芮在江西省崇义县设立办公地点,注册成立了新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雇佣被告人李航、谢柳萱及陈春芳、曾凡贞、陈俊、刘媛媛、张欢、赖恒涛、(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虚构一女性人物名叫“林梦”,并以该人物的名义,添加事先购买的男性用户为好友,通过聊天得到对方信任,再编造、虚构过生日、见面需要路费及自家有手工制作的茶叶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发送红包、转账或购买茶叶等,被告人李承锦等人骗取本市居民宗某等被害人钱财合计74656.13元。其中,被告人李承锦系新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涉案金额74656.13元,被告人蓝芮负责公司招聘、培训等综合事务,涉案金额合计63602.02元,被告人李航、谢柳萱为公司业务员,具体与被害人聊天骗取钱财,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386.39元、11054.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航利用号为×××11、名为“梦梦”的与被害人宗某、何某、杨某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12386.39元。 2、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谢柳萱利用号
为×××66、名为“梦梦”的与被害人袁某、刘某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11054.11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共同行为人曾凡贞利用号为×××15的与被害人李某1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23022.5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共同行为人陈春某利用号为×××43、×××17的与被害人焦某、赵某1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6322.97元。 5、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共同行为人陈俊利用号为×××16、×××ng的与被害人许某、窦某、黄某1、付某、王某1、尹某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5309元。 6、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共同行为人刘媛媛利用号为×××95的与被害人杜某、覃某1、陈某、周某1、李某2、覃某2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4333.55元。 7、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共同行为人张欢利用号为×××46的与被害人曾某、王某2、张某、黄某2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6315.88元。 8、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同行为人赖恒涛利用号为×××cy的与被害人李某3、周某2、赵某2、檀某聊天交友,骗得钱财合计5911.73元。 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航亲属退出13000元,被告人谢柳萱退出6000元,共同行为人陈春某退出6000元,张欢退出2807元,陈俊亲属退出6000元、刘媛媛亲属退出7000元,上述共计40807元现扣押在公安机关。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承锦、蓝芮亲属分别退出10000
元,现扣押在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宗某、袁某、焦某、李某1、许某、杜某、曾某、李某3等人的报案陈述笔录,共同行为人张欢、陈俊、刘媛媛、曾凡贞、赖恒涛、陈春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3、李某4、蓝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调取的涉案手机通信数据,相关聊天记录截图,有关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工具,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航、谢柳萱涉案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承锦积极组织、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芮、李航、谢柳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谢柳萱的亲属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承锦、蓝芮、李航
、谢柳萱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蓝芮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承锦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二、被告人蓝芮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三、被告人李航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四、被告人谢柳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赃款人民币40807元及扣押在本院的人民币20000元,分别由扣押机关及本院退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3849.13元,责令四被告人退赔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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