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唐孑兑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1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建军 
【审理法官】胡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唐孑兑荣 
【当事人】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唐孑兑荣 
【当事人-个人】唐孑兑荣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志明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冷海峰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志明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冷海峰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志明冷海峰彭苏科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李泽楷老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唐孑兑荣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主张双方已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0:25:25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中启公司无需向唐孑兑荣支付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33.08元;3.诉讼费由唐孑兑荣承担。    唐孑兑荣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唐孑兑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1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恒博中心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714770
     法定代表人:黎红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明,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海峰,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孑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孑兑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中启公司无需向唐孑兑荣支付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33.08元;3.诉讼费由唐孑兑荣承担。
     唐孑兑荣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中启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中启公司无需向唐孑兑荣支付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33.08元;2.诉讼费由唐孑兑荣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中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孑兑荣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933.08元。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主张双方已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启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延立
书记员 尹小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