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陕07民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杪房建军岳媛
【审理法官】张杪房建军岳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李泽楷老婆【当事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风琴;李思洁
【当事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风琴李思洁
【当事人-个人】李风琴李思洁
【当事人-公司】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张玉彤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王龙飞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张玉彤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王龙飞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博张玉彤唐显兵王龙飞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风琴;李思洁
【本院观点】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上诉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1:11:34
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思洁、李风琴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民终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谭小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彤,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飞,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风琴、李思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上诉人汉中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杪
审判员房建军
审判员岳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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