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长安与李云、钟湘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1
【案件字号】(2021)湘10民终2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红兵戴陈峰陈新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长安;李云;钟湘凯
【当事人】曾长安李云钟湘凯
【当事人-个人】曾长安李云钟湘凯
【代理律师/律所】吴章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章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章勇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长安
【被告】李云;钟湘凯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李泽楷老婆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长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曾长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曾长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1:30:16
曾长安与李云、钟湘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民终22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长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平(钟湘凯之父),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长安因与被上诉人李云、钟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长安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长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长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曾长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红兵
审 判 员 戴陈峰
审 判 员 陈新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浩飞
书 记 员 张 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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