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6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庆莉黄雪鹄黄春英
【审理法官】陈庆莉黄雪鹄黄春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唐思莹;何家杰;黎嘉俊;黎艳梦;黄嘉雯;谢瑾;杨善贤;朱国林;陈嘉雯;余敏谊;梁嘉欣;邝子曦;邓嘉波;何建艺;刘灏苑;林慕欣;黎家明;孙燕玲;刘乐轩;叶洛辉;邓浩贤;邱卓文;陈志威;罗俊礼;何炜健;苏杰明;梁越然;王桂萍;邓伟文;徐志锋;向莹莹
【当事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唐思莹何家杰黎嘉俊黎艳梦黄嘉雯谢瑾杨善贤朱国林陈嘉雯余敏谊梁嘉欣邝子曦邓嘉波何建艺刘灏苑林慕欣黎家明孙燕玲刘乐轩叶洛辉邓浩贤邱卓文陈志威罗俊礼何炜健苏杰明梁越然王桂萍邓伟文徐志锋向莹莹
【当事人-个人】唐思莹何家杰黎嘉俊黎艳梦黄嘉雯谢瑾杨善贤朱国林陈嘉雯余敏谊梁嘉欣邝子曦邓嘉波何建艺刘灏苑林慕欣黎家明孙燕玲刘乐轩叶洛辉邓浩贤邱卓文陈志威罗俊礼何炜健苏杰明梁越然王桂萍邓伟文徐志锋向莹莹
【当事人-公司】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晓武雷文晃
【代理律所】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唐思莹;何家杰;黎嘉俊;黎艳梦;黄嘉雯;谢瑾;杨善贤;朱国林;陈嘉雯;余敏谊;梁嘉欣;邝子曦;邓嘉波
【本院观点】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诉讼代表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20:27
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思莹、何家杰、黎嘉俊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56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27R。
法定代表人:温有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思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家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嘉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艳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嘉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善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敏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嘉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子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嘉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灏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慕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家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乐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洛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浩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卓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俊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炜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杰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越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萍。
李泽楷老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伟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莹莹。
诉讼代表人:罗俊礼。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思莹等31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3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思锐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庆莉
审判员 黄雪鹄
审判员 黄春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禤丽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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