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6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嘉璘何慧斯何润楹
【审理法官】叶嘉璘何慧斯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某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某某
【当事人-公司】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照红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照红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照红于洋
【代理律所】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第1、第6项上诉请求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李某某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8组证据。证据1是奖惩记录;证据2是公司公告;证据3是考核记录;证据4是绩效面谈记录;证据5是员工手册部分内容;证据6是胡某林上班睡觉图片;证据7是和人事总监的谈话;证据8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证据6至证据8为新证据。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质证称:李某某提交的员工手册是为了说明新凯公司、新
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提交的证据2《纪律处分书》不具有合法性效力,但即使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在处分送达中有瑕疵,也只才能说明处罚程序具有瑕疵,不能否认李某某违纪行为发生的真实性,过错与事实存在与否是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李某某存在违纪行为,三份处分书的见证人、参与人在仲裁及一审中已经到庭作证并接受了法庭的询问,可以认定李某某真实存在3次违纪。李某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且拒绝沟通,让他签名其也是拒绝的,包括对方当庭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多次送达给李某某,其也不签收,打电话给他也不来拿,所以上次违纪行为的发生,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只是记录在册,没有。李某某说的系统截图,代理人与公司核实过,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奖惩即考核信息均是纸质档留存,系统尚未开通,所以李某某不能查询到是正常的。关于李某某当庭提交的两张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关于李某某提交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1.年终考核是公司三级领导决策给出的结果,路某自己是无权做出或变更结果的,且该文字中没有任何考核结果有误的体现。2.路某作为人事部总监,在谈话中更多的是安抚和激励,这是人事部的谈话技巧,也表明了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尊重,与李某某主张的事实无关。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1日解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1、第6项上诉请求问题。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某在原审时并未提出此两项诉讼请求,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不同意对此两项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亦不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第3项上诉请求问题。李某某于本案一审中起诉请求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更正李某某的2016-2018年绩效评估结果,将2016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D变为C,2017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E变为C,2018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E变为C。经过一审法院当庭释明,绩效评估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请求撤回此项诉讼请求,李某某亦出席本案一审庭审,且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撤回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4、第5项上诉请求问题。一、关于年终奖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年终奖发放,年终奖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管理权限。此外,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其年终奖情形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李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认为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工资的主张,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某于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为
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李某某申请对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一审提交的《广粤公馆品牌员工工作评核表》进行笔迹鉴定,因对本案事实认定无必要性,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经审查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泽楷老婆【更新时间】2022-09-21 22:12:49
【二审上诉人诉称】关于第3项上诉请求问题。李某某于本案一审中起诉请求新凯公司、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更正李某某的2016-2018年绩效评估结果,将2016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D变为C,2017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E变为C,2018年的绩效评估结果由E变为C。经过一审法院当庭释明,绩效评估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请求撤回此项诉讼请求,李某某亦出席本案一审庭审,且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撤回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
第4、第5项上诉请求问题。一、关于年终奖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年终奖发放,年终奖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管理权限。此外,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其年终奖情形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工资差额问题。李某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认为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工资的主张,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某于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为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李某某申请对新凯公司新世界广场分公司一审提交的《广粤公馆品牌员工工作评核表》进行笔迹鉴定,因对本案事实认定无必要性,故本院不予准许。
李某某、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66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红,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凯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清风街某某某某。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