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植森、李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
【审理法官】卢艳贝黄燕璇张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植森;李文康
【当事人】曾植森李文康
【当事人-个人】曾植森李文康
【代理律师/律所】张裕欣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睿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裕欣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睿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裕欣黄睿
李泽楷老婆【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植森
【被告】李文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曾植森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计算是否正确。曾植森提供的计算表伊始即计算错误,借款自2016年10月31日开始计息,本金数额为2895000元,第一次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还款金额为105000元,计息日共计35日,按月息3%计算,该期间利息为2895000×0.03/30×35=101325元,曾植森计算利息为86850元。曾植森如认为一审判决计算不正确,不能仅凭自己的计算结果为依据,其应当提交由专业机构的计算过程以及结果。同时,一审判决同样在计息上出现错误,其计算结果多抵扣本金,且最后还款日计息时间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7月10日,实际计息时间应为104日,一审判决按95日计算,少于应计息时间。但对一审判决上述错误李文康未提起上诉,且该结果对于曾值森有利,本院不予纠正。 综上,曾植森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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