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证券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主要有以下特征:(1)证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和签发,证券的格式和记载的内容都必须合法。(2)证券中所记载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3)证券中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证券的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证券具有流通性。(5)证券具有风险性。
二、证券的意义及功能
(1)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2)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证券是国家实现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三、证券的分类
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单、货运单、抵押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金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的资本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它随着借贷资本的产生而产生,是发挥资本信用职能的证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作以下主要分类:(1)根据证券权利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券和股权证券;(2)根据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3)根据证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根据证券的权利载体不同,可以分为实物式证券和簿记式证券;(5)根据证券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6)根据证券的发行方式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类。
四、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分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仅指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调整有关证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则是指一切调整有关证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但又兼有组织法的内容。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调整内容
(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理解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证券法调整到地域范围;2、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范围;3、证券法调整的行为范围。证券法既调整证券交易行为,又调整证券发行行为。
(二)证券法的调整内容a股和b股
1、证券发行关系。2、证券交易关系。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4、因证券的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证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二)证券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三)证券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证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称“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公开,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都必须公开。公开原则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券的发行必须依法向社会空开;二是证券公开发行后,应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三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信息持续公开制度,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都必须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公之于众;四是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法规、决定及监督程序也要公开,以便使各个市场主体对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有合理的预期。
公平,是指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证券市场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
公正,是指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对所有的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公平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
(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第四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等内容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证券监管管理体制,即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在此前提下,依法加强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性监督管理。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一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实体。证券发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社会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原始供给者。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3、新股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股票发行的程序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从理论上说,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多数国家的法律往往对其分别规定规则,实践中也有分别实施的。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因强调计划管理,多数企业追求的是首次发行并上市(IPO),这在股票发行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IPO情况下,发行价格中已包含上市预期,发行成功又与公司设立相关,因而对其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具有了相关性,两项实质审核应当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