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夫真、董红影等与申小妮、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4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浩叶志强张利 
【审理法官】田浩叶志强张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申小妮;刘磊 
【当事人】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申小妮刘磊 
【当事人-个人】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申小妮刘磊 
【代理律师/律所】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成杰 
【代理律所】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 
【被告】申小妮;刘磊 
【本院观点】张夫真等五人在董文启去世后主要依据涉案借条向申小妮、刘磊主张债权,申小妮、刘磊辩称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张夫真等五人就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董文启实际向申小妮、刘磊交付了借款,借条仅能证明董文启与申小妮具有借贷合意,并不能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且对涉案借条申小妮也称系其一人出具,原审法院通过比较刘磊当庭所留签名,认为与借条上所留签名差别较大显然不同,遂采信申小妮的对借条系其一人出具的陈述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夫真等五人在董文启去世后主要依据涉案借条向申小妮、刘磊主张债权,申小妮、刘磊辩称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张夫真等五人就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董文启实际向申小妮、刘磊交付了借款,借条仅能证明董文启与申小妮具有借贷合意,并
不能证明实际交付了借款,且对涉案借条申小妮也称系其一人出具,原审法院通过比较刘磊当庭所留签名,认为与借条上所留签名差别较大显然不同,遂采信申小妮的对借条系其一人出具的陈述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董动动又称申小妮、刘磊一同前往其家借款,并分别在借条上签字,缺少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主要考虑张夫真等五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文启确实履行了提供涉案借款的义务,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张夫真等五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董文其确实履行了提供涉案借款的义务,理由仍然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6: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董文启生前与张夫真系夫妻关系,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系张夫真的子女。申小妮与刘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4月2日,申小妮向董文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董文启拾肆
万元整(140000.00元)整借款人:申琴刘磊2013年4月2号"。2018年11月,董文启去世。现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诉至法院,要求申小妮、刘磊偿还借款。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申小妮辩称借条系其本人向董文启出具,借条上“刘磊"二字也是其本人所写。刘磊也辩称与董文启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条上面的“刘磊"二字并非其本人所写,之前也一直不知道这张借条的事。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提供的借条记载的时间发生于申小妮、刘磊刚离婚不久,借条内容字体清秀,笔锋一致,且与刘磊庭审笔录中的签名风格迥然不同,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对此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可以认定该借条并非刘磊所签。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庭审中提供了电话录音一份,以证明刘磊向董文启借款14万元的事实,根据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提供的录音,可以得知董文启生前与刘磊系“干父子"关系,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交往,而刘磊在录音中只是认可其与董文启经济交往中存在签字行为,但不是借款,并明确否认向董文启借款14万元的事实,故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的该份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其主张刘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
予支持。申小妮辩称借条系在董文启的授意下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与刘磊和好,借款不具有真实性,也没有收到董文启交付的涉案款项,应依法驳回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涉案款项“出借人"董文启与申小妮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主张申小妮、刘磊偿还欠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董文启当时与申小妮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董文启已将“出借款项"向申小妮进行了交付,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申小妮偿还借款的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50元,由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申小妮、刘磊立即偿还给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借款本金1
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止)。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董文启与申小妮、刘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未向申小妮、刘磊交付借款错误;2、一审庭审违反法定程序。 
张夫真、董红影等与申小妮、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14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夫真。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影。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敬敬。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动动。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晨露。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小妮。
印小天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子彪,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因与被上诉人申小妮、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申小妮、刘磊立即偿还给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止)。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
定董文启与申小妮、刘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未向申小妮、刘磊交付借款错误;2、一审庭审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申小妮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董文启与申小妮、刘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事实清楚;2、张夫真、董红影、董敬敬、董动动、董晨露仅提供借条,未能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3、债权人对债务既没有提醒,也没有催收过,不符合常理,且董文启在2017年又贷款30万元,如果涉案债权真实存在,其不可能放着现成的债权不索要而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