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9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萏 
【当事人】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萏 
【当事人-个人】周萏 
【当事人-公司】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资海丽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雷树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黄梅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资海丽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雷树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黄梅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伟资海丽雷树邨黄梅 
【代理律所】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周萏 
【本院观点】根据小蓝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小蓝宝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仅对周萏本人工资标准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公司差额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萏的本人工资如何认定;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按何种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小蓝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小蓝宝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仅对周萏本人工资标准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公司差额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萏的本人
工资如何认定;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按何种标准。评述如下:  一、关于周萏本人工资如何认定的问题。小蓝宝公司主张因周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周萏本人工资,但小蓝宝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周萏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其月工资标准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一审法院以周萏受伤时的社平工资认定周萏本人工资并无不妥,小蓝宝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虽然周萏受伤后再未工作,但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审认定以周萏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妥,小蓝宝公司主张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认定同一审。  综上所述,小蓝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9: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日,周萏入职小蓝宝公司处,从事美术教师的工作。本院二审期间,小蓝宝公司、周萏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印小天妻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可以工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自其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小蓝宝公司之日为2019年9月8日,且小蓝宝公司亦认可该解除时间,故周萏与小蓝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现周萏再次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限小蓝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周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3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884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4769.80元、医疗费确定35450.1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元、鉴定费400元,共计233787.94元;二、限小蓝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周萏经济补偿金为6814元;三、限小蓝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周萏双倍工资差额为35636.44元;四、驳回周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
小蓝宝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小蓝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渝0106民初20062号民事判决,改判小蓝宝公司支付周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92元(4088元月×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4528元(4088元月×6个月)、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861.60元(4088元月×1个月×70%)、双倍工资差额9413元(1800元月×5个月+1800元月÷21.75天月×5天;二、上诉费由周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周萏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因周萏的工资是根据课时计算为100元一课时,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故周萏的工资标准应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4088元月。2.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因周萏于2018年5月5日手受伤后并未提供劳动,故应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计算。综上所述,小蓝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29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某某龙湖U城天街A馆-3F-08、A馆-3F-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CTYL63。
     法定代表人:秦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海丽,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邨,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小蓝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蓝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2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小蓝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海丽、周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小蓝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渝0106民初20062号民事判决,改判小蓝宝公司支付周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792元(4088元/月×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4528元(4088元/月×6个月)、鉴定期间生活津贴2861.60元(4088元/月×1个月×70%)、双倍工资差额9413元(1800元/月×5个月+1800元/月÷21.75天/月×5天;二、上诉费由周萏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周萏的工资标准认定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因周萏的工资是根据课时计算为100元一课时,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故周萏的工资标准应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4088元/月。2.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因周萏于2018年5月5日手受伤后并未提供劳动,故应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