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与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印小天妻子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5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38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艳黄淑梅王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媛;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肖体辉;王惠茹
【当事人】张媛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肖体辉王惠茹
【当事人-个人】张媛董昌渊肖体辉王惠茹
【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媛
【被告】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肖体辉;王惠茹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3.76元(张媛已预交),减半收取6,061.88元,由张媛负担,余款6,061.88元由二审法院退还给张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2:57:57
张媛与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38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张媛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昌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98号欧景名苑2栋1层商铺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昌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泉街90号欧景名苑2幢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昌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肖体辉。
原审被告:王惠茹。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媛因与被上诉人董昌渊、乌鲁木齐天慧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慧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肖体辉、王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媛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3.76元(张媛已预交),减半收取6,061.88元,由张媛负担,余款6,061.88元由二审法院退还给张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谭建艳
审判员黄淑梅
审判员王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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