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孟娜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 
【审理法官】周云贺郭中伟赵斌 
印小天妻子【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孟娜娜;吕明远 
【当事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孟娜娜吕明远 
【当事人-个人】孟娜娜吕明远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莉莉 
【代理律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孟娜娜;吕明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7:40:58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孟娜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1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张万社区和平路办事处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娜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娜娜、吕明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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