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飞、唐贤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小飞;唐贤君 
【当事人】吕小飞唐贤君 
【当事人-个人】吕小飞唐贤君 
【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雷施玺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雷施玺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辉雷施玺 
【代理律所】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小飞 
【被告】唐贤君 
【本院观点】上诉人作为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花园第一座x区x单元6x1号房屋业主,可在业主发布言论,与其他业主进行讨论,以行使业主对小区事务及涉及业主权益事项
的监督权。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执行证据不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花园第一座x区x单元6x1号房屋业主,可在业主发布言论,与其他业主进行讨论,以行使业主对小区事务及涉及业主权益事项的监督权。被上诉人系在业主发布涉案言论,经查,被上诉人的言论系对中翠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同意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出高额律师费提出质疑。被上诉人的言论涉及上诉人,但上述言论系在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过程中发布,并未使用侮辱、贬损性用语,被上诉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被上诉人发布的言论并未向社会公开,知悉范围限于特定人,业主成员之间均有一定程度了解,上诉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在业主内对业主的质疑及时解答、澄清,同时亦应对业主提出的异议与评论予
印小天妻子
以包容理解。被上诉人发布的涉案言论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了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上诉人要求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吕小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1:13 
吕小飞、唐贤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2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小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施玺,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吕小飞因与被上诉人唐贤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吕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作为业委会主任,积极维护全体业主利益,聘请律师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业主大会正在进行当中,被上诉人却为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充当代言人,在其所在单元业主造谣抹黑业委会,歪曲聘请律师的代理合同,试图欺骗本单元业主抵制投票。该单元有业主对被上诉人行为非常反感,于是拉上诉人进入该单元业主,上诉人对业主大会议题进行解释说明,被上诉人的阴谋因此被揭穿,气急败坏之下开始对上诉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被上诉人在里首
先威胁“把你的猛料发所有,大家可以去调查。”上诉人一生清白,堂堂正正,回复被上诉人“我的猛料你尽管发,我自己都想看看。”被上诉人:“可以呀,公司在八卦岭。是否是捞钱被开除了。敢发誓吗?”“做装修工程拿自己亲戚的名字虚报人工,捞钱进自己口袋”。很快,“业委会主任在原单位贪污被开除”的谣言就被物业开发商的利益代言人们在小区里疯狂传播、转发。业委会聘请律师经历了两次业主大会的授权,特别是第二次业主大会直接将委托代理合同文本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获业主大会高比例通过。被上诉人对此一清二楚,然而被上诉人在中造谣说业委会私签合同,并不厌其烦地不断重复此谣言。比如被上诉人在中说:“问一下这些小区是否也是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私下签高额律师费的合同。”、“私下签十倍的律师费合同”、“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连业主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私下签了合同,而且是高昂的律师费的合同。这个也是合理的,道德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的名誉侵害事实清楚,给上诉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被上诉人唐贤君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系涉案小区的业主,被上诉人在单元业主的言论获得其他业主的肯定,被上诉人很好地履行了业主监督权。
     吕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通过在中翠花园管理服务发布公告、在中翠花园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正当名誉;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吕小飞是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被告唐贤君是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花园第一座x区x单元6x1号业主,该小区建立了《xx花园管理处服务》。2019年6月8日下午5:34,被告以号“IT唐”在服务发布如下言论:“问一下这些小区的业主是否也是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私下签高额律师费的合同”、“想钱想疯了?”、“为何我要公开招标,所有业主推荐,多家比价,选便宜又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业委会却不这么做?想钱想疯了吧?”、“是否一些人也想从律师费中分成?这么积极?”。
     另外,名为“最初的感觉”“品翠514猛子”“像极了小丑”等人在《xx花园管理处服务》发布相关言论,被告唐贤君否认其是上述的使用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
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告吕小飞认为被告的言论损害到其名誉权,原告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唐贤君在《xx花园管理处服务》发布的上述言论,仅仅在成员之间进行传播,并未向社会公开,且上述言论不足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和人格受损,故不构成名誉权受损。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吕小飞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小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