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小亚、李文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印小天妻子
【审结日期】2022.05.12 
【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2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飞董维骆云辉 
【审理法官】丁飞董维骆云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戚小亚;李文瑛 
【当事人】戚小亚李文瑛 
【当事人-个人】戚小亚李文瑛 
【代理律师/律所】宋倩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倩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倩吴碧云 
【代理律所】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戚小亚 
【被告】李文瑛 
【本院观点】归纳戚小亚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审理焦点为:李文瑛是否交付案涉借款195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回避证人证言举证不能的后果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戚小亚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审理焦点为:李文瑛是否交付案涉借款195000元。    本案中,李文瑛称按照戚小亚的指示向案外人牟旦交付借款195000元,并主张与戚小亚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提供了戚小亚出具的借条以及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综合以上证据材料分析,借条具有债权凭证性质能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聊天记录中李文瑛向戚小亚催要借款,戚小亚并未否认,仅表示存在经济困难,需要分几个月将钱给李文瑛,该聊天内容与借条相互印证,李文瑛已交付案涉借款存在高度可能性,对李文瑛的主张予以采纳。现戚小亚抗辩其未收到本案借款,但其对出具借条及聊天内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戚小亚的上诉主张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戚小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戚小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0: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1月1日,戚小亚向李文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文瑛现金壹拾玖万伍仟元正(195000),借款时间一年,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借款人:戚小亚。    后李文瑛多次通过与戚小亚联系,其中2019年10月30日,李文瑛发给戚小亚,称:“戚老师您好!牟旦的钱你什么时候给他!他老公又问我了,今天已经十月底了,你一定要给他答复”。李文瑛于2019年10月31日回复:“我现在的生活费都是借的,我出来的奖金也都报进去了,都在里面的,你问问周杏娟呢,这段时间我都是向我外甥女、亲戚调着钱开支呢”。2020年12月15日,李文瑛发给戚小亚,称:“戚老师,那个195000元年前你一定要给我,又不要你利息又不要你什么,对吧?原来我们投资的钱那么多在你那,这个就不说了,到现在也没回音也没回报,你快点给个答复我。”2020年12月16日,戚小亚回复:“总归会出来的,不是说是200万,20万,我现在生活不下去,过的多么苦,就是你不相信……”、“……最多5月1日之前,我总归来把你的这
个事情解决……”。2020年12月17日,戚小亚称:“……如果你真的像你说的要去告我,输我肯定输的,那么也只能随你,权利在你手里……”。2021年5月21日,戚小亚称,“……这个月,七月,六月份、七月份少给点你,马上几天也出来了,到八月份一次性,八月份、九月份一次性给你,多给点你,怎么讲,你自己看看,真的要走法院途径,反正交掉点诉讼费,交掉点那个,我总归是败诉的,有借条在手里的,我总归是败诉的。”“输的话,我也委托律师去了,也没见面的余地了,该怎么判,反正我也不出去,我现在也不出门,在家带带孙女的,有的不方便,如果说还给个面子,那我们就坐下来坐坐,戚小亚一生中也没说欠别人的钱,也没做过赖皮,这个事情也没来借过你的钱,事情产生了,我们也会积极面对的,你这样的话也随便你,反正我的卡上没钱,也没钱进出,你也可以让他们调我这阵账上有进出么”。    对于该借款的交付情况,李文瑛称,戚小亚与案外人周杏娟一起做“珍宝币”,我介绍朋友牟旦也去投资了,她投了195000元,后牟旦家人向戚小亚索要该投资款,戚小亚拿不出钱,只能向我借款来归还给牟旦,在戚小亚出具借条的第二天,我拿195000元交给了牟旦家人。虽然戚小亚当时不在场,但她是认可的。戚小亚称,牟旦的195000元是打给周杏娟,用来购买“珍宝币”作为投资,约定自负盈亏,后牟旦家里出事,将195000元要回,但戚小亚自始自终未收到钱。2019年11月1日出具借条时,李文瑛、戚小亚及周杏娟均在场,戚小亚以为周杏娟也会签字,所以戚小亚才在借条上签名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文瑛提供的借条及记录,可以认定戚小亚在出具借条后对借款予以认可,在李文瑛催要时也一直表示愿意归还借款的事实,故依法认定李文瑛、戚小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戚小亚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故李文瑛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戚小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文瑛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戚小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戚小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观点不成立。李文瑛声称涉案纠纷的产生,在于李文瑛介绍朋友牟旦投资珍宝币,后牟旦要回投资款,遂由戚小亚出具借条。实际上,戚小亚并未收
到所谓借款,李文瑛也未提供牟旦的打款记录来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戚小亚出具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对周杏娟的信任,以为周会在借条中签字,才先签字的,签字后戚小亚欲收回借条,但借条己经被李文瑛收走。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投资合伙关系,众所周知,投资有风险,李文瑛对于投资风险应当自担。符合法理。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很明显的事实是:借款并未交付,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戚小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