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星与徐燚、倪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印小天妻子【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14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红卫管勤莺汤佳岭 
【审理法官】朱红卫管勤莺汤佳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月星;徐燚;倪智杰 
【当事人】张月星徐燚倪智杰 
【当事人-个人】张月星徐燚倪智杰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李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李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敏李彪张生跃 
【代理律所】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月星 
【被告】徐燚;倪智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张月星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相较一审中徐燚提供的其与张月星之间的聊天记录更完整,且更能反映系争款项的用途、性质,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可能具有重大影响,而徐燚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张月星提供的聊天记录,无法就真实性发表意见可能影响本案定案事实的认定,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4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月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牟玺蓉 
【更新时间】2021-11-07 22:24:20 
张月星与徐燚、倪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114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月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倪智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月星因与被上诉人徐燚、原审被告倪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月星向本院提交了:1.其与徐燚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9日的聊天记录,以证明本案系争款项人民币80万元并非徐燚向其出借的借款,而系徐燚托其帮忙购买澳门赌博筹码的赌资,其已向徐燚交付相应筹码;2.对徐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院限制消费令,以证明徐燚无出借系争款项的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张月星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相较一审中徐燚提供的其与张月星之间的聊天记录更完整,且更能反映系争款项的用途、性质,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可能具有重大影响,而徐燚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张月星提供的聊天记录,无法就真实性发表意见,可能影响本案定案事实的认定,由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44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月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牟玺蓉
落款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管勤莺
审判员 汤佳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照枫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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