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将与赵剑昀、梁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亮郝丽琴郭严旻 
【审理法官】陈亮郝丽琴郭严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小将;赵剑昀;梁宝林 
【当事人】袁小将赵剑昀梁宝林 
【当事人-个人】袁小将赵剑昀梁宝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小将 
被告赵剑昀;梁宝林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赵剑昀与上诉人袁小将、原审被告梁宝林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袁小将、原审被告梁宝林称签字时没有看协议内容,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协议管辖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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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小天妻子【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基本一致。二审庭审时上诉人袁小将提供三份借款协议,每笔20万元,出借人赵剑昀、担保人梁宝林,借款人分别是袁小将、赵某某、梁某。提供盂县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决定,证明公司股东是袁小将、赵某某、梁某以及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被上诉人质证称,2019年2月20日的借款协议的内容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借款关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都认可这个字是他们签的,本案当中4万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作为本金出具新的借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再一个就是说上诉人所讲到的,说你签这个协议上没有看,与情理和常理都不符,因为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么大的数额,从4万到8万的本金都不看,这个情理不通。不管以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什么关系或者存在什么纠纷,以2019年2月20日之间重新订立借款协议为准,已经把前面的所有的事情全部否定重新开始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剑昀与上诉人袁小将、原审被告梁宝林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袁小将、原审被告梁宝林称签字时没有看协议内容,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虽然上诉人新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是盂县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三名股东分别向赵剑昀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是公司业务费用,但在2019年2月20日赵剑昀与被上诉人袁小将、原审被告梁宝林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对借款人、借款时间
、借款利息、借款担保及协议管辖等问题重新进行了确认,袁小将与梁宝林本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一审判决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变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七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
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一审判决结果与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依据新的规定对本案利息部分进行调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    二、袁小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赵剑昀原借款本金600000元的利息42000元。    三、袁小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赵剑昀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从201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四、梁宝林对袁小将向赵剑昀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袁小将、梁宝林共同负担;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袁小将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48:47 
袁小将与赵剑昀、梁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3民终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小将,盂县人,现住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剑昀,盂县人,现住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荣,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梁宝林,盂县人,现住盂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小将与被上诉人赵剑昀、原审被告梁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小将、被上诉人赵剑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荣,原审被告梁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赵剑昀在原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080元并给付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为止,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止利息为3345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二被告到原告说承揽了光伏发电工程需借款600000元,原告如数借给了二被告,当时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之后,二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归还借款本金560000元,还欠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8080元。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后又达成了新的借款协议,截止2019年2月20日本息共计88080元,三方予以确认后,从2019年2月20日起以88080元作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按协议第一条履行每月应支付的利息,经多次催要不予归还,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