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李、周迎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月李;周迎诞;何东友;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月李周迎诞何东友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月李周迎诞何东友 
【当事人-公司】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疑似李诞出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月李;周迎诞 
【被告】何东友;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4:36:16 
杨月李、周迎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39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月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迎诞。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东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天车罗村)某某。
     法定代表人:章文雄,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因与被上诉人何东友、诸暨市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月李、周迎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楼小莉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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