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旺银、姚高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高云翔最新情况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0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3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红伟刘子腾颜锦霞 
【审理法官】朱红伟刘子腾颜锦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旺银;姚高翔;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 
【当事人】刘旺银姚高翔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 
【当事人-个人】刘旺银姚高翔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 
【代理律师/律所】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仇雷刘让瞩 
【代理律所】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旺银;姚高翔;谢小阳;黄泽玉 
【被告】赵佰清 
【本院观点】刘旺银、姚高翔提交的6张领条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不属新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刘旺银、姚高
翔拖欠赵佰清劳务工资22000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因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向刘旺银、姚高翔追讨劳务工资,姚高翔与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结算后,向三人出具一张结算单。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刘旺银、姚高翔拖欠赵佰清劳务工资22000元是否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后,依法通过EMS邮件将开庭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刘旺银,亦通过电话(姚高翔手机号码185××××2296)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姚高翔,刘旺银、姚高翔知晓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刘旺银、姚高翔就此提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
缺席判决,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提交的结算单,结合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以及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的当庭陈述,认定刘旺银、姚高翔拖欠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劳务工资分别为22000元、11500元、21000元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刘旺银、姚高翔虽提出已付清赵佰清的劳务工资的上诉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旺银、姚高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刘旺银、姚高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4:16 
【一审法院查明】谢小阳、黄泽玉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旺银、姚高翔支付谢小阳工资11500元,支付赵佰清工资22000元,支付黄泽玉工资21450元(在一审庭审中变更为21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由刘旺银、姚高翔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旺银、姚高翔于2016年承包了邵东市某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雇请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于该工地做事,后刘旺银出具一张结算单,载明了包括所欠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工资在内的各项应付工程款项。2020年1月19日,经结算,姚高翔向谢小阳出具了一张3500元、一张8000元的领据,向黄泽玉出具了一张21000元的领据。另查明,刘旺银出具的结算单上载明的“园林养护老赵22000元”,老赵为本案赵佰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为刘旺银、姚高翔提供劳务,后双方经过结算,刘旺银、姚高翔向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出具了结算单与领据,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刘旺银、姚高翔应当按照结算单与领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对赵佰清、谢小阳、黄泽玉要求刘旺银、姚高翔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刘旺银、姚高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小阳工资11500元,支付赵佰清工资22000元,支付黄泽玉工资21000元。本案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旺银、姚高翔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旺银、姚高翔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湘052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关于刘旺银、姚高翔支付赵佰清22000元的内容,改判驳回赵佰清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佰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刘旺银出具的结算单上载明‘园林养护老赵22000’,老赵为本案赵佰清”错误。1、赵佰清提供的结算单系复印件,无任何人签名,无法核对,刘旺银根本不知道结算单的存在,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赵佰清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无法佐证刘旺银、姚高翔拖欠赵佰清的工资;3、刘旺银、姚高翔已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赵介清25000元,于同年10月10日支付15000元,未拖欠赵佰清的工资。二、刘旺银、姚高翔未接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刘旺银、姚高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旺银、姚高翔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民终31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旺银。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高翔。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佰清。
     原审原告:谢小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芝兰(谢小阳之女)。
     原审原告:黄泽玉。
     以上被上诉人及两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旺银、姚高翔因与被上诉人赵佰清及原审原告谢小阳、黄泽玉劳务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旺银、姚高翔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湘052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关于刘旺银、姚高翔支付赵佰清22000元的内容,改判驳回赵佰清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赵佰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刘旺银出具的结算单上载明‘园林养护老赵22000’,老赵为本案赵佰清”错误。1、赵佰清提供的结算单系复印件,无任何人签名,无法核对,刘旺银根本不知道结算单的存在,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赵佰清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无法佐证刘旺银、姚高翔拖欠赵佰清的工资;3、刘旺银、姚高翔已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赵介清25000元,于同年10月10日支付15000元,未拖欠赵佰清的工资。二、刘旺银、姚高翔未接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审理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佰清辩称,结算单上的“园林养护老赵”就是本案的赵佰清。结合结算单及与赵佰清同时为刘旺银、姚高翔提供劳务的工友的证言,可以认定刘旺银、姚高翔拖
欠赵佰清劳务工资22000元。一审法院依法向刘旺银、姚高翔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二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