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高聪与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川10民终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晋川夏飞何中明 
【审理法官】马晋川夏飞何中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高聪;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 
【当事人】罗高聪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 
【当事人-个人】罗高聪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 
【代理律师/律所】兰瑞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兰瑞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兰瑞祥张民白燕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高聪 
【被告】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高云翔最新情况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28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高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6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18 00:19:20 
罗高聪与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民终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高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易君(曾用名陈位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周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代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高。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高聪因与被上诉人刘宇、陈易君、刘周祥、江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28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高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祥、被上诉人刘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被上诉人陈易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被上诉人刘周祥、及被上诉人刘周祥、江代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祖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1028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高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6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 判 长 马晋川
审 判 员 夏 飞
审 判 员 何中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 凤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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