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飞、高红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6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振 
【审理法官】石红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跃飞;高红干;刘福有;刘耀刚;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跃飞高红干刘福有刘耀刚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跃飞高红干刘福有刘耀刚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孙玉倩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孙玉倩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松涛孙玉倩 
【代理律所】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跃飞 
【被告】高红干;刘福有;刘耀刚;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20万元借款中的4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20万元借款中的4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高红干作为出借人主张借款本金数额为120万元,双方对其中80万元本金的支付没有异议。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高红干应当举证证明40万元借款本金已经交付给刘跃飞。原审中,高红干称,借款中50万元系受让案外人的借款债权而来,其中40万元由案外人以现金形式交付给
刘跃飞。二审中,本院要求高红干通知50万元借款债权的转让人到庭说明40万元的支付情况,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接受询问。故高红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的40万元借款实际交付刘跃飞,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借款数额为80万元。刘跃飞上诉称,其实际收到借款本金80万元,一审判令刘跃飞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对应利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其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借款80万元,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03466.67元,扣除刘跃飞已支付的176400,欠付利息127066.67元;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刘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高红干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包括2020年8月19日前,欠付利息127066.67元;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高云翔最新情况”;    二、维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97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4197元,由上诉人刘跃飞、原审被告刘福有、刘耀刚、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郑州利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162元,被上诉人高红干负担3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上诉人高红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43:4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1月26日,刘跃飞(乙方、借款人)与高红干(甲方、出借人)、担保人刘福有、刘耀刚、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利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两份,其中700000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借款用途:购买河南全民健康中心CT仪器、微循环修复仪器,DR仪器、生化全套仪器等体检设备。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700000.00元)。三、借款期限:贰拾肆个月,从2019年01月27日起至2021年01月26日止。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1.月息2分(即月息2%);2.利息支付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利息于每三个月月底支付);3.甲方指定的利息收款账号:河南省农村信
用社(农商银行),户名:高红干,账号:62×××20。五、借款支付时间及方式:1.借款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支付;2.支付方式:转账;3.转出账号和转入账号为:⑴甲方借款转出银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场支行,户名:高红干,账号:62×××29;⑵乙方指定的借款转入银行是: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户名: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00×××26;4.乙方收到借款后向甲方出具收到条。……七、担保责任:1.担保方式:连带担保;2.担保时间: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3.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上述条款中守约方维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500000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借款用途:购买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T仪器、微循环修复仪器,DR仪器、生化全套仪器等体检设备。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00元)。三、借款期限:贰拾肆个月,从2019年01月27日起至2021年01月26日止。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1.月息2分(即月息2%);2.利息支付方式: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利息于每三个月月底支付);3.甲方指定的利息收款账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户名:高红干,账号:62×××20。五、借款支付时间及方式:1.借款于本协议生效当日支付;2.支付方式:转账;3.转出账号和转入账号为:⑴甲方借款转出银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场支行,户名:高红干,账号:62×××29;⑵乙方指定的借
款转入银行是: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户名:河南省全民健康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00×××26;4.乙方收到借款后向甲方出具收到条。……七、担保责任:1.担保方式:连带担保;2.担保时间: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3.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上述条款中守约方维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9年1月28日,刘跃飞向高红干出具700000元、500000元的收到条各一份,700000元的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高红干交来购买体检设备借款(转账)柒拾万元整¥(700000.00),500000元的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高红干交来购买体检设备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其中转账壹拾万元,现金肆拾万元整)。同日,高红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河南全民健康中心的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原信用社账户分别转账700000元、100000元。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刘跃飞通过刘聪敏向高红干转账共计216400元。另查明,1.2019年4月30日,高红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刘聪敏账户转账4万元;2.2019年7月26日,高红干与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就本案借款1200000元在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41012019002935),抵押物设备清单:HRA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空间环设备、HRA健康风险评估系统主控机、PMR微循环修复系统、日立彩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高红干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合法并客观存在,对高红干要求刘跃飞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的诉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跃飞辩称500000元的借款系案外人以高红干的名义进行的出借,案外人与刘福有之间有其他约定,高红干不应一并起诉的主张,因高红干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收到条均系刘跃飞本人出具,故刘跃飞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借款的利息,高红干称刘跃飞已支付的216400元应当扣除40000元和4800元,40000元系高红干于2019年4月30日出借给刘跃飞后刘跃飞的还款,4800元系该40000元的利息,并提交2019年4月30日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高红干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其所述的40000元系刘跃飞偿还案外借款的客观事实,但其所称4800元系该40000元的利息,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该40000元约定有利息,此4800元应当认定为本案1200000元的借款的利息,故原审法院确认刘跃飞已支付的利息数额为176400元。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本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但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分段计算,第一段(从合同成立借款交付的时间到2020年8月19日)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该阶段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为449600元,扣除刘跃飞已支付
的利息176400元后,刘跃飞还应向高红干支付该阶段的利息273200元。第二段(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应当按照高红干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刘福有、刘耀刚、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利得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依法应对刘跃飞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全民健康中心以其所有的HRA健康风险评估系统空间环设备、HRA健康风险评估系统主控机、PMR微循环修复系统、日立彩超为借款本金、利息、上述条款中守约方维权支付的全部费用进行抵押担保,在刘跃飞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高红干要求对上述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福有、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利得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刘跃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红干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273200元以及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刘福有、刘耀刚、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利得公司对刘跃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高红干对河南全民健康中心提供的抵押财产(登记编号:41012019002935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抵押物设备清单所载明的机器设备)以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高红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94元,减半收取为9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97元,由刘跃飞、刘福有、刘耀刚、河南全民健康中心、利得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