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黎明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袁莉的老公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6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季立耘童运军王珂
【审理法官】季立耘童运军王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黎明;赵瑞
【当事人】戴黎明赵瑞
【当事人-个人】戴黎明赵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黎明
【被告】赵瑞
【本院观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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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审中,当事
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赵瑞与戴黎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判令戴黎明清偿借款是否妥当? 本案中,赵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合众人寿人身保险单、个人人身险投保单、证人证言等证据, 真实可信,与法院调查的戴黎明名下建设银行流水能够印证,且与赵瑞持有人身保险合同、戴黎明后续退保并领取保单现金价值等情形能够相互印证, 足以证实赵瑞出借给戴黎明50000元、戴黎明购买保险的事实。戴黎明就其反驳事由,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戴黎明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戴黎明所称投保确认书上单号、日期非其书写的问题,不属于认定保险合同虚假的范畴,即使投保单号、日期非戴黎明自书,不影响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戴黎明其后的退保行为、并领取该保险合同残值的事实,足可印证。一审法院依据赵瑞之诉请,结合对全案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涉案借款所作认定与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戴黎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上诉人戴黎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16:56
戴黎明与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6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黎明因与被上诉人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7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戴黎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瑞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其与赵瑞的纠纷为民间借贷,并错误推断其意愿,从而认定其前后陈述矛盾,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赵瑞声称的借款一说无任何证据支持,
其从未就涉案保单的首付款向赵瑞提出过借款要求;一审法院以其退保行为认定为其对涉案保单的确认,与事实相悖;赵瑞转款未经其同意,转出支付保单首付款也未征得其同意;其本人系一个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31日正是学校收学费的时候,其不可能借赵瑞的钱去买保险,也不会借款去购买收益并不高的保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瑞辩称,这不是戴黎明第一次购买保险,其给戴黎明推荐这个产品是基于戴黎明是老客户,戴黎明说手上的钱倒不开,等倒开了再给其,但一直都没有还款;戴黎明所述没有一句属实,如果戴黎明认为不是他购买保险,为什么在保险合同和保单上签字,如果戴黎明不认可其签字,也可以申请鉴定;其一审时还主张了利息。故,应驳回戴黎明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赵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戴黎明立即归还赵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化利率8%计算);2.诉讼费用由戴黎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瑞称戴黎明通过其购买过多份保险产品。2014年8
月31日,赵瑞、戴黎明二人在赵瑞经营的私房菜馆吃饭,聊天中谈到保险产品,戴黎明认可保险产品投资期间短、收益回报高。戴黎明想购买,当时没有钱故向赵瑞借款5万元,最多一个月还款。赵瑞表示可以,然后赵瑞及案外人刘梦与戴黎明一起去银行完成了转账。赵瑞通过银行转账给戴黎明转款2万元,案外人刘梦通过ATM机给戴黎明存款3万元。到期后戴黎明并未偿还上述款项故酿成本诉。庭审中,案外人刘梦出庭称,2014年8月31日其在赵瑞餐馆吃饭,遇到了赵瑞、戴黎明,过了一会儿赵瑞说戴黎明想买保险产品,说自己钱不够,让赵瑞垫钱。赵瑞说自己卡里钱不够,问其有没有钱,其问赵瑞要多少,赵瑞称要3万元,赵瑞、戴黎明和刘梦三人去的丰庆公园西门的农业银行,刘梦在ATM机上取款4万元,后输入戴黎明的银行卡给戴黎明存款3万元,戴黎明当时在场。然后三人一起去建行,由赵瑞给戴黎明转账2万元。赵瑞在一个月后将3万元还给了刘梦。戴黎明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赵瑞为证明其给戴黎明借款的事实除刘梦的证人证言外还提供了:1、赵瑞建设银行流水,显示:
2014年8月31日赵瑞向戴黎明转账2万元;2、刘梦农业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8月31日现支4万元;3、赵瑞建设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10月1日,赵瑞向刘梦转账3万元;4、保险合同号为800113140303008的合众人寿人身保险单,载明,合同成立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9月1日。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戴黎明。保险项目为合众聚富定投
两全保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为5万元;个人人身险投保单,落款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均签字为戴黎明,投保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第一服务代表处签字为赵瑞;5、遗失声明,载明:保单号为00113267305008。投保人为戴黎明;6、保单号800113140303008的保全批单,显示兹经戴黎明申请,并经公司审核同意将该保单号项下的下列险种做退保处理,金额为16320.43元。戴黎明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法院告知戴黎明庭后调取2014年7月-9月的流水,核实是否收到上述款项。戴黎明对保险单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购买过该份保单,字不是其签字。戴黎明对遗失声明及保全批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今年年初戴黎明将其在保险公司所有保单中的残值都领取了,戴黎明没有原件的保单故保险公司让签订遗失声明。庭审后,戴黎明本人到庭核实表示,其收到了来自赵瑞的2万元转款,但是什么钱其不知道。其没有收到来自刘梦的3万元。其不确定保险合同的字是否其所签。故法院释明是否笔迹鉴定。其表示待定。法院再次释明如申请鉴定3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同时,其称没有购买过赵瑞提交的保险。法院核实有无从涉案的卡中支付该保险费用5万元,其答复:有,但是这个卡是可以免密支付。虽然卡由其持有但是可以免密支付。庭后,戴黎明提交情况说明,表示:银行账户已经销户。经法院至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调查戴黎明2014年8月份流水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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