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源与闻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7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3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拯汪骞陈娟 
【审理法官】钟拯汪骞陈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源;闻军 
【当事人】袁源闻军 
【当事人-个人】袁源闻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源 
【被告】闻军 
本院观点】证据1系袁源与案外人肖松的聊天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信;证据2系袁源通过转账向案外人肖松转账支付的款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本案中,袁源主张闻军未履行出借义务,又在庭审中主张闻军与案外人肖松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出借人,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其任一主张均与本案现有证据不符,故对袁源的前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袁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闻军出具借条、收条,应当清楚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袁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至于袁源主张的还款情况,因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袁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袁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21: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6月21日,袁源向闻军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袁源,身份证号51xxx01××××)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向出借人闻军借款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于2019年8月20日星期二晚24:00前全额归还。如未能按时还款则按每日人民币250元违约金赔付给出借人。同日,袁源向闻军出具《现金收条》,载明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闻军现金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袁源向闻军出具借条和收条,载明借到闻军现金6.5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袁源书面辩称,借款是向案外人肖松借款,本金只有5万元,并已归还了2.8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袁源该辩解不予采纳。    袁源承诺于2019年8月20日前归还,逾期归还按照每日人民币250元支付违约金。现闻军自愿降低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袁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袁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闻军借款本
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闻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袁源负担。    二审期间,袁源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证据1.袁源和肖松、闻军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袁源只借了5万元本金。证据2.转款记录,拟证明袁源支付利息、罚息共33000元给肖松。闻军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袁源还给肖松的款项与我无关。本院认为,证据1系袁源与案外人肖松的聊天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信;证据2系袁源通过转账向案外人肖松转账支付的款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庭审中,袁源称本案借款是由肖松、闻军共同向其出借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袁源归还闻军借款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袁源与案外人肖松间存在借贷关系,闻军并未履行出借义务;2.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借贷本金也只有5万元,
且上诉人已经归还了2.8万元。    综上,袁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袁源与闻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民终30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源因与被上诉人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28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审理。上诉人袁源、
被上诉人闻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袁源归还闻军借款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1.双方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袁源与案外人肖松间存在借贷关系,闻军并未履行出借义务;2.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借贷本金也只有5万元,且上诉人已经归还了2.8万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闻军在二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初借给袁源6.5万元,写了借条和现金收条,还拍照了身份证,袁源应该偿还6.5万元。
原告诉称     闻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袁源偿还闻军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袁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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