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9高建国、单玲芳与袁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0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2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丽云张敏王作杰 
【审理法官】刘丽云张敏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建国;单玲芳;袁逸峰 
【当事人】高建国单玲芳袁逸峰 
【当事人-个人】高建国单玲芳袁逸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建国;单玲芳 
【被告】袁逸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6:30 
2379高建国、单玲芳与袁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2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玲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逸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因与被上诉人袁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袁莉的老公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建国、单玲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丽云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作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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