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琳思阳与杨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1)兵03民辖终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惠欣麦麦提艾力·艾则孜孙海峰 
【审理法官】尹惠欣麦麦提艾力·艾则孜孙海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溥琳思阳;杨浩 
【当事人】溥琳思阳杨浩 
【当事人-个人】溥琳思阳杨浩 
杨烁个人资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溥琳思阳 
【被告】杨浩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未作约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57:03 
溥琳思阳与杨浩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管辖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3民辖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溥琳思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溥琳思阳因与被上诉人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溥琳思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喀什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
定,本案不属于应当由原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在原审原告所在地审理不利于法院送达文书,增加诉讼成本,延长了诉讼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杨浩选择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溥琳思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尹  惠  欣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 力 ·艾则孜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艾尼皮古力·艾克拜尔
书 记 员 唐  文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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