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铎、杨谨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云25民终1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辉王宏伟高健 
【审理法官】薛辉王宏伟高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铎;杨谨旭;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 
【当事人】邓铎杨谨旭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 
【当事人-个人】邓铎杨谨旭 
【当事人-公司】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 
【代理律师/律所】马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李韵音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李韵音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一李韵音 
【代理律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邓铎 
【被告】杨谨旭;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 
【本院观点】足球比赛是一项竟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免责事由基本原则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杨烁个人资料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足球比赛是一项竟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本案中,赛前各参赛队的队长分别代表各队在第七届“活力蒙自·南湖杯"十一人制业余足球联赛《承诺书》上签名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诺书》的内容为:“比赛期间以及参赛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情形的责任和后果与该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无关,决不要求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赛场上发生的伤病情况,概由本人负责,并承诺放弃向比赛对手及联赛组委会追讨。"上述可知,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由被上诉人蒙自市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项目,其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
自愿承担风险即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上诉人在比赛中被相对方球员杨谨旭的犯规行为造成身体伤害,就其“犯规"的性质而言,是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身体冲撞造成损害,属甘冒风险行为的范围,且被上诉人杨谨旭在本次犯规中,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蒙自市足球协会作为众性体育活动的承办者,既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违反约定的保护义务,在整个赛事的组织、安排中并无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球队的赞助商在本案中无过错,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杨谨旭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35847.5元,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市足球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邓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上诉人邓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56: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蒙自市“活力蒙自"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蒙自举办蒙自市第七届“活力蒙自·南湖杯"五人制和十一人制业余足球联赛,该赛事主办单位为蒙自市“活力蒙自"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协办单位系蒙自市足球协会、蒙自市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单位。蒙自市第七届“活力蒙自·南湖杯"十一人制业余足球竞赛规程规定,蒙自市足球协会蒙自市内足球爱好者均可组队报名参赛,各队须办理参赛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交保险凭证,或由组委会统一购买,并签订“风险协议"以保证遵守大会有关比赛纪律规定和保护自身安全。竞赛规程还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邓铎代表蒙自天马地产足球俱乐部参赛,杨谨旭代表蒙自嘉昱足球队参赛。蒙自天马地产足球俱乐部的领队(队长)黄跃光、陈旭超代表该队在第七届“活力蒙自·南湖杯"十一人制业余足球联赛《承诺书》上签名,承诺“比赛期间以及参赛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情形的责任和后果与该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无关,决不要求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赛场上发生的伤病情况,概由本人负责,并承诺放弃向比赛对手及联赛组委会追讨。"蒙自天马地产足球俱乐部等参赛球队赛前均按照要求为各自参赛队员购买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12月2日上午,邓铎及杨谨旭均上场参加足球比赛,比赛进行到上午10时许,原告跑到大禁区前沿线踢抢队友传来的足球,从球门处向外奔跑而
来的守门员杨谨旭双脚离地踢向球时踢到原告的右膝关节部位,致原告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复合撕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裂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伤后,在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支付医疗费59884.92元,原告用球队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此次事件中,杨谨旭亦造成轻微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是原告在该足球比赛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该争议,足球比赛是一种十分激烈的竞技运动,它要求参赛者在比赛中奋勇拼搏,这种强烈的对抗性也必然使参赛双方人体直接碰撞在所难免,从而使参赛者的人身安全存在风险隐患,参与该比赛的人员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并都处于制造和承担危险之中。原告明知在足球比赛中有可能受到伤害而自愿参加,使自己介入不确定的风险中,参赛代表承诺“比赛期间以及参赛途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情形的责任和后果与该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无关,决不要求组委会、主办单位、运营单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赛场上发生的伤病情况,概由本人负责,放弃向比赛对手及联赛组委会追讨,"根据诚信原则中的“禁止矛盾行为",现原告因此而主张侵权责任,向加害人请求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同时,根据竞技体
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应视为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风险,同意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属自甘风险行为,故在该足球比赛中产生的风险后果应自负。在风险自负原则之下,即使行为人存在违反运动规则的情况,行为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谨旭在防守中双脚离地踢球时致伤原告,虽属足球比赛中的犯规动作,但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过错,不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邓铎损害后果不属特别严重,根据风险自负原则,在本案中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因公平责任或平衡责任不是归责基础,不能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且邓铎的损失已通过球队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获得相应的救济,对杨谨旭不应再依据公平原则分担邓铎的损失。本案其余被告对邓铎的损伤亦无过错,无证据证明被告蒙自市足球协会存在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的情形,蒙自市嘉昱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谨旭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更基于被告杨谨旭不应承担责任,其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原告邓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邓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邓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