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李建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22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斌曹相云汪冬冬
【审理法官】向斌曹相云汪冬冬
【文书类型】裁定书 陈乔恩资料
【当事人】陈敏;李建乔
【当事人】陈敏李建乔
【当事人-个人】陈敏李建乔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敏
【被告】李建乔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敏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对方当事人亦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2:40:04
陈敏、李建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2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乔。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敏与被上诉人李建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15日,上诉人陈敏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敏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对方当事人亦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向 斌
审判员 曹相云
审判员 汪冬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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