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泽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top李孝利kiss【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9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彭昱畅 长大后就成了黄渤【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陈泽宇 
【当事人】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陈泽宇 
【当事人-个人】陈泽宇 
【当事人-公司】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烨磊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烨磊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烨磊 
【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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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钱泳辰老婆【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泽宇 
【本院观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现帝冠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帝冠公司逾期交房按已付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陈乔恩主演电视剧
计算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陈泽宇据此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及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时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不适用本案双方有明确合法的违约金计算条款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情形,所涉损失亦不仅仅是指房租损失,帝冠公司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仅以房租作为确定“损失"的标准不能成立。    其次,帝冠公司称逾期交房是南通四建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所致,因案涉合同相对方是帝冠公司和陈泽宇,即使存在施工方原因造成帝冠公司迟延交房的因素,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亦不能据此免除帝冠公司因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再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243568元,陈泽宇又于2019年5月5日向帝冠公司支付792元,帝冠公司主张应以224356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对此,因陈泽宇提供了帝冠公司开具的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载明购房款金额为2244360元,包含了792元,故一审法院以224436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对帝冠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帝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上诉人南通帝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7: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19日,陈泽宇(买受人)与帝冠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泽宇向帝冠公司购买××隐花苑××幢××层××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1.55平方米,单价每平方15850元,总价款为2243568元。合同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买受人已付清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为(一)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资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第十二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
如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3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附件11:《补充协议》约定:第六条对主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的补充约定,1、若发生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况时,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房:(1)施工期间政府有关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不准施工等禁令及市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要求有所更改;(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本项目周边其他企业、部门、个人、机关原因,导致本项目不
具备竣工交付条件…第七条对主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买受人进行违约补偿,均以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总额为基础,无息支付买受人相应的违约金。此外,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就买受人逾期付款责任、房屋登记、面积差异处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陈泽宇于当年向帝冠公司支付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价款2243568元,于2019年5月5日向帝冠公司支付房款792元,合计2244360元。    另据一审法院(2018)苏0602民初592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2017年12月,帝冠公司曾发函,通知业主交房。2018年10月24日,帝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请备案。同日,主管部门经查验,符合要求。2018年10月25日,南通市房产管理测绘部门对城山隐花苑1-16幢项目出具《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帝冠公司在2018年10月25日前另通知陈泽宇于2018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之间办理交房手续。对于陈泽宇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及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但帝冠公司抗辩其应免责或违约金应予酌减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泽宇与帝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补充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考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应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以及买受人已付清该商品房全部价款作为交房条件。本案中,帝冠公司虽曾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发出交房通知,但当时并不符合交房条件,陈泽宇作为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根据审理查明,直至2018年10月25日,帝冠公司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故可认定案涉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时间节点为2018年10月25日。    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帝冠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帝冠公司抗辩,案涉项目因施工过程中遇到异常困难,延期交房系总包方南通四建的原因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与建设方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涉,不能成为其免责抗辩的法定理由,对其该项抗辩,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帝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迟延交房系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在工程完工后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所致,其不存在根本性违约,也无过错,还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其已起诉南通四建要求立即配合办理竣工验收。一审法院未考量帝冠公司履行不能的背景,亦未兼顾帝冠公司无过错等事实因素,判决结果违反公平原则。2.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1.3倍,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应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即使其延期交房构成违约,根据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城山隐花苑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的评估,买房人的实际损失仅在1.5万元到3万元之间,即使计算1.3倍也在2万元到4万元之间。一审法院按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依法应予减少。3.案涉商品房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2243568元,陈泽宇于2019年5月5日支付的792元非购房款,违约金应当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数计算。    综上所述,帝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