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寻衅滋事案(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21]0148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21]0148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陈翔左耳失聪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台县 
【处罚对象】陈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3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1日1时左右,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栖霞中路归园居土菜馆,陈曦、茅某文二人酒后无事生非,与洪某军发生口角后,陈曦用手臂夹住颈部方式对洪某军进行殴打。2021年8月26日,茅某文、陈曦与洪某军、徐某倩互相达成和解。经鉴定,洪晓军头部伤势构成轻微伤,颈部无明显伤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曦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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