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浩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案(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1]0265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1]02654号 
处罚日期】2021.08.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陈哲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陈翔左耳失聪【更新时间】2021.09.18 20:57:3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4时许,陈哲浩在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门口,以巴掌打头、脚踹肚子的方式对傅某波进行殴打,并以拳头砸车的方式对傅某波所持宝马轿车(车牌号浙DC0008)的引擎盖故意损毁。经上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宝马轿车被毁坏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哲浩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哲浩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陈哲浩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三百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陈哲浩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三百元的处罚。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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