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宛交通肇事逃逸案(平公(交警四)行罚决字[2021]0192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平公(交警四)行罚决字[2021]01925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陈翔左耳失聪平阳县
【处罚对象】陈仕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16日晚上,陈仕宛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镇往****厂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途经**镇**村与**交叉口处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后,因陈仕宛当时饮酒,现场人冒名顶替驾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仕宛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平阳县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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