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怡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15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215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赵薇被泼粪【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朱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30日上午,朱怡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丽水市莲都区某路口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xxx拦住劝导,朱怡不愿等待民警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离开,紫金中队辅警xxx在对朱怡进行拦车劝导时,朱怡用手抓、挠、推搡xxx。2021年08月30日,朱怡被我局民警查获,经询问,朱怡对自己殴打xxx的行为供认不讳。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朱怡用手抓、挠、推搡xxx的行为,侵犯了被侵害人xxx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另经查证,朱怡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怡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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