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城明与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城明;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 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
【当事人】赵城明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
【当事人-个人】赵城明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
【代理律师/律所】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同付
【代理律所】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城明
【被告】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撤销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赵城明。
【更新时间】2021-11-03 08:28:16
赵城明与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4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付,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中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香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一轩。
法定代理人郭洪玲。
上诉人赵城明因与被上诉人郭洪玲、郭中文、许香芝、郭一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9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4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赵城明。
审判长 邵明福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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