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 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
(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只限于满足借款人合法、合规、合理消费的正常资金需求,不得用于
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第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可以以单笔贷款方式管理,也可以贷款最高额度授信方式管理。两种管理方式期限最长均不得超过3年(含),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用于旅游、大额耐用消费品用途的,贷款期限宜控制在2年(含)以内。
(一)“单笔贷款方式”指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一次或分次收回的贷款。
(二)“贷款最高额度授信方式”指我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情况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我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我行申请使用贷款。
1、授信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保证情况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或担保额度金额;
2、贷款最高额度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
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三)各经办行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
汽车抵押贷款第九条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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